1989年2月28日原锦县人民政府为索文一承包的林地树木颁发了林照凌海市祭祀。该林照确定的林地面积为2 ,四至为:东至地边,南至河,西至毛道,北至河洼。
2006年春季凌海市三台子镇风茂采石场为了开发石场,经与凌海市三台子镇三王寨村委员会协商,在索忠宇承包地边建起简易活动房凌海市祭祀。(索忠宇承包地是如何来的?)索文一认为是凌海市三台子镇三王寨村委员会所建,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林地承包使用权,经协商未果,(村委会能不知道采石场占了多大地方吗?能不知道索文一有承包在先、有林照吗?还要承包给索忠宇,没有什么责任吗?)。诉至法院,要求凌海市三台子镇三王寨材委员会停止侵害,拆除建在其承包范围内的活动房。被告凌海市三台子镇三王寨材委员会辩称我们并没有亲自建房,(当初采石场建房是与委员会协商过的)第三人建房亦未在原告林地承包范围内。(村委会不允许,采石场能建房吗?)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07)锦凌海民一权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1、驳回索文一要求被告凌海市三台子镇三王寨材委员会停止侵害;2、驳回索文一要求被告凌海市三台子镇风茂采石场停止侵害凌海市祭祀。
2008年索文一上诉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凌海市林业局2006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三台子镇三王寨村村民索文一与三王寨村争议林地边界的调查结论》法庭认可,证明活动房建在林地内凌海市祭祀。(2008)锦民一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凌海市三台子镇风茂采石场停止对索文一的侵害,拆除林照内的活动房。(事后索文一未收到任何赔偿,为什么判决不是――林照是确认权利人对该照所界定的林地面积拥有使用权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允许侵害其权力人的权益。)之后活动房是拆除了,可索忠宇(当初将林地承包给采石厂的人)马上在索文一承包林地范围内种上了耕地,至今为止索文一还在受侵害,林照范围内的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权还是受侵害。索忠宇明知法院判决了这块地是索文一的还是占地… 这时法院不管、村上也不管
受侵害人:索文一
电话:13516067410
身份证:21072419510206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