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找刘某理论,刘某不予理会,并称其父已死,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已去世和已去逝。赵某能否对刘某的行为提起诉讼呢?律师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公民死亡之后,也就不能成为名誉权的主体。可是,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所以保护死者名誉就相当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名誉及利益。
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有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并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已去世和已去逝。
本案中赵某虽然不能主张其父的名誉权被侵犯,可他仍有权要求刘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去世和已去逝。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已去世和已去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