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红, 女,汉族,1958年出生,
住址: 略
电话:略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以下简称北京当当网)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号楼D102C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电话:51571172
被告:石耿立,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菏泽学院中文系教师
住址:略
电话:略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以下简称北京卓越)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 电话:65690100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石耿立立即停止侵害赵一曼烈士人格尊严的行为;
2 请求判令被告石耿立在《光明日报》、《华西都市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位置须经法院审核,以下同);在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新浪网、网易网、中华网、凤凰网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连续刊登30天;
3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当当网、北京卓越立即停止销售登载《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一文的《遮蔽与记忆》、《绕不过的肉身》、《2008中国随笔排行榜》、《2008散文》、《世界精品文摘4》等图书;
4 请求判令被告石耿立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五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红系赵一曼烈士的孙女。
2008年7月,百花文艺出版社主办的《散文海外版》2008年第四期登载了被告石耿立创作的《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2009年7月,文汇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登载《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的石耿立著《遮蔽与记忆》一书。自《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在《散文海外版》上首次发表至今,该文已被包括新浪网、网易网、中华网、凤凰网、《读者》等众多网站、杂志予以转载。目前,被告北京当当网经营的当当网、北京卓越经营的卓越亚马逊网正在销售登载有《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一文的多本图书。
《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以历史散文的形式,记述了抗日民族英雄赵一曼在对日作战中负伤被俘、遭受刑讯、直至牺牲的过程。在该文中,作者引用了三份记述有电刑内容的历史档案:
伪《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的情况报告》;
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滨警司法密八零九号);
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暨特务科《关于审讯赵一曼女士效果的报告》 (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滨警司暨特密四七五九号)。
在被告石耿立引用的上述三份历史档案中记载了赵一曼烈士遭受日本宪兵和特务实施“电刑”刑讯的过程,其中尤为详尽的记载了赵一曼遭受“电刑”之后,身体各器官,尤其是xing器官和隐私器官:yin道、yin唇、生zhi器、ru头、ru房、会yin、泌尿器官、gang门等处的反应。其记述之细微和详尽,有如生理解剖和医学实验报告!其情其景,给读者之感受,可谓惨不忍睹、触目惊心!如:
略
本案原告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就《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中引用的三份记述有电刑内容的历史档案,向长期宣传研究赵一曼烈士的党史研究部门和党史专家求证,结论均为:至今尚未发现上述记述有电刑内容的三份历史档案的存在(与石耿立引用的档案1同名可是却有编号的中央档案馆存:伪《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的情况报告》(滨警特密第8853号)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电刑”的记载)。原告还专门查阅了中央档案馆、公安部档案馆等处馆藏的关于赵一曼烈士的相关历史档案,也均未发现上述记述有电刑内容的三份历史档案的存在。并且,将《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内容对照赵一曼烈士的生平史实,可以看到,该文还存在其他严重的史实错误。
在经过上述认真的查证过程后,原告认为:被告石耿立著《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所引用的三份记述有电刑内容的所谓的“历史档案”,毫无事实依据。
原告认为:创作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理应依据客观事实,并尊重被创作者的人格尊严。不能为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仅凭道听途说或不经认真查证、核实即随意进行创作。抗日战争,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赵一曼烈士做为著名的抗日民族英雄,其生平史实并不是难以查证、核实的。被告石耿立创作《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理应对其记述的历史史实和引用的多份历史档案认真进行查证、核实。尤其是在档案中存在大量的对赵一曼烈士受刑之后的xing器官和隐私器官进行详尽文字描述的内容时,更须格外慎重。原告认为:上述对xing器官和隐私器官的描述的内容即便查证属实,为尊重被创作者的人格尊严,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在正式发表时亦应进行删除和回避。
可是,被告石耿立却未尽到上述职责和义务。不可将该文提供给多家出版单位予以出版,还允许新浪网、网易网进行连载、手机下载,致使《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被众多媒体广泛转载、传播,影响巨大。
2010年2月20日,原告因石耿立的上述侵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轮证据交换(质证),原告提交(包括中央档案馆、公安部档案馆、赵一曼纪念馆等多家权威档案、党史部门)的证据均证明:石耿立引用的“历史档案”根本无任何事实依据,被告石耿立却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引用的“历史档案”具有真实来源的档案、历史资料。
(被诉前,石耿立声称其引用的资料是其自己“挖掘以往被遮蔽或被遗忘的历史细节”。被诉后,又改口称“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资料”,来自中国军网。可是,根据中国军网(解放军报社网络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石耿立所“挖掘历史细节”的来源“是网民上传的帖子,并非中国军网采编的稿件,中国军网在发现其内容不实后,已将其删除”。
事实上,被石耿立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资料”的这个帖子,早在2005年即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其来源和作者姓甚名谁根本无从知晓,后来在国家整治互联网的过程中,被基本删除。)
令原告尤为愤慨的是:
在2010年2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后,《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刊登文章,人民网、中国新闻网等多家网站专门设立公众评论专栏,对被告石耿立详尽描述英烈受刑后xing器官和隐私器官反应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可是,被告石耿立在明知多家党史研究部门和赵一曼研究专家均证明其引用的“历史档案”毫无事实依据,并且其行为已遭到公众舆论强烈谴责的情况下(新浪网、网易网、中华网在被诉后向原告书面道歉或删除了侵害文章),并未有丝毫暂时的停顿或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肆无忌惮,不可在其自己的新浪博客中再次发表涉案文章并提供链接(卓越亚马逊网)公开推售《遮蔽与记忆》一书。近日,竟通过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绕不过的肉身》(石耿立著)一书,公然再次发表《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一文。(原告为补充侵害事实,于7月13日暂时撤回起诉)
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石耿立创作、发表、传播《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一文的行为,已具有明显的侵害故意。其在被诉后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的行为,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显而易见,其对英烈人格、公众舆论的蔑视,是对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良知的挑战。
虽然,被告石耿立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形容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可原告在2月20日第一次诉讼之时,只为及时制止侵害,并无任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现在,为惩戒被告石耿立恶意侵害的行为,特依法提出此项请求。
网络销售相对于传统销售方式,具有商品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销量更高的特点。被告北京当当网、北京卓越经营网上图书销售,应当遵守法律和《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登载有侵害赵一曼烈士人格尊严的《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一文的《遮蔽与记忆》、《绕不过的肉身》、《2008中国随笔排行榜》、《2008散文》、《世界精品文摘4》等图书。
被告石耿立在他的书中声称:“把真相告诉身边的人,做一个信史,忠诚,不添加,不缩短,有一说一”、“保存对历史的尊重和肃穆”、“什么样的文字能成为历史的书写?人道主义是文字的最大公约,这是我的追求”
事实上,他的行为却在背道而驰。
“如果你认为让大众知道了赵一曼受刑时阴道的反应会让人们更加敬仰烈士、更加铭记历史、更加爱国的话,我只能说你和当年的日本人一样灭绝人性”,这是一篇名为《能用同样的手法“赞誉”一下你母亲吗》的评论文章中,作者对石耿立行为的谴责。
在中国,赵一曼烈士的忠贞不屈可谓是家喻户晓,日本侵略者的灭绝人性也已是罄竹难书。做为一位女性,身陷惨无人道的敌人之手,可能遭受什么,可想而知。因而无论是出于人道,还是对英烈的尊重,都不应该对其受刑之后的xing器官和隐私器官进行刻意的描述。尤其不能借弘扬爱国主义之名,违背历史真实,以侵害英烈的人格尊严的文字去追求所谓的“文学卖点”、轰动效应”。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原告认为:赵一曼烈士,即使作为一位普通的逝者,也应该享有人格尊严、也有权获得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被告石耿立创作、故意传播《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的行为,显然没有给赵一曼烈士以最起码的人格尊重。
英雄的历史,也是我们民族的历史。书写这份历史的,应当是英雄的血,而绝非其他墨写的虚假文字。英雄历史的真实与否,关乎中华民族千秋历史的公信。
原告不希望看到异邦日本那些整日叫嚣否认其屠戮劫掠历史的人,将来有一天,可以证据确凿的向世界证明:中国人正在伪造自己抗日民族英雄的历史……
信息时代,新闻传播速度惊人。以讹传讹的结果,任何人都无法预知。以弘扬爱国主义之名为英烈编造虚假历史并故意进行传播的行为,实质上是在亵渎历史、亵渎英烈、亵渎民族的尊严、亵渎公众的情感。
这,也是原告对本案提起诉讼的更深远的动因。
为此,特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附:
(原件扫描)解放军报证实:石耿立引用之“官方资料”实为网络帖子
在赵一曼烈士一般人格权案中,被告石耿立被诉后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在他自己的新浪博客中多次强调:
“我引用的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资料,非杜撰。所用的赵一曼受刑资料来自解放军报社的中国军网”,即“女中豪杰 民族英雄——赵一曼革命事迹详述”。
在此转帖解放军报社专为此案向人民法院做出的说明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07年6月,中国军网制作的《追寻英模》专题中关于赵一曼烈士的英雄故事“女中豪杰 民族英雄——赵一曼革命事迹详述”是网民自动上传的帖子,并非本网采编的稿件,后我们发现其中有不实描述后,已及时删除。根据中国军网网友留言发帖免责声明,作者文责自负,中国军网不承担责任。中国军网是军队的新闻网站,只担负新闻宣传任务,并非党史研究机构,不承担党史研究职能,特此说明。
解放军报证据扫描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