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民政局在2009年3月曾为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拨付专款5万元,2012年4月20日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不顾三年前拨专款修建烈士故居这一事实,暗箱操作,为开发商出具了否认田位东烈士故居为烈士纪念设施的证明。牡丹区民政局具体开出证明的工作人员袁志平证实:该证明是由拆迁指挥部起草,牡丹区民政局加盖公章。开发商利用该证明申请菏泽市房管局对田位东烈士故居作出了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牡丹区民政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草率行事,极其不负责任。该证明只考虑开发商单方利益,严重侵犯了烈士亲属的合法权益,违反了2012年1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牡丹区人民法院指使房地产开发商参与诉讼,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原审卷中,既没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书面申请,也没有法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而本案在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齐鲤房地产开发有限堂而皇之地与牡丹区民政局肩并肩坐在原告的对面,我对此当庭提出异议,审判法官面面相觑,没有做出任何解释。牡丹区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牡丹区民政局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上演了“官商携手否定烈士故居”的闹剧。
1992年原菏泽地区行政公署作出了对田位东烈士故居加以保护的指示。1999年菏泽市人民政府为烈士故居挂牌纪念。2003年中共菏泽市委党史委为烈士故居颁发了“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鲁西南第一个党组织中共曹州支部机关旧址”两块牌匾。2009年牡丹区民政局、党史委,群工办联合作出了《关于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的意见》,并为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拨付专款5万元。田位东烈士故居,是田位东烈士的出生地,也是鲁西南第一个党组织中共曹州支部机关旧址。中共菏泽党史上第一次党团员会议于1927年10月下旬在田位东家里召开(《菏泽地区党史资料》第一辑有记载)。至今我还保存着当年革命先驱在我家开会使用过的桌椅。
2012年6月最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释义)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央精神,为规范管理,加强保护,在认定本《条例》所称的烈士纪念设施的范围时可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以政府名义为烈士修建的纪念设施属于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经有关机关批准后修建的或者由政府、军队有关部门为安葬烈士而修建的各类纪念设施。”田位东烈士故居正是依据政府名义作出的保护指示而由政府拨付专款修建的,并以政府名义挂牌纪念,完全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纪念设施的认定范围。
现在,因为田位东烈士故居所在的区域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并且田位东烈士故居所在的位置被规划为垃圾中转站。牡丹区民政局为迎合开发硬把田位东烈士故居是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事实给予否定和推翻。牡丹区法院维持牡丹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为开发商强拆烈士故居推波助澜,做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让中华著名烈士故居、菏泽重要革命遗址成为未来的垃圾中转站,这难道不是对革命历史文化的践踏和玷污吗?牡丹区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政府已将这块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至于哪里建垃圾站、建厕所都是开发商的事了。”这样的事情别说是对我这位烈士后人的极大不公,可以相信,对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来说都是不能容忍的,这样做我们无法面对历史,也无法面对后人。牡丹区法院置事实和法律与不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简单草率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天理何在?对待著名烈士故居,一些人态度轻蔑、道德沦丧、信仰缺失、无视法纪。他们为了眼前利益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这与最近刚刚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精神背道而驰。
田位东是一位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田位东烈士故居是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鲁西南共产党的先驱们点燃革命圣火仅存的重要遗址,是不可再生的红色资源,保护烈士故居是我一生的坚守!为提升软实力,传递正能量,我们不能轻易毁掉这一红色教育资源!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让著名烈士故居遭受如此不公正的对待实在令人寒心!难道在开发商所开发的280多亩土地上,就不能为纪念先烈留有一席之地吗!
田位东烈士女儿 田江云
2013年8月18日
后附有关证明材料
1.1992年原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田位东烈士故居保护的证明。
2.2009年牡丹区群众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党史委联合作出的《关于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的意见》。
3.1999年镶嵌在田位东烈士故居大门上的由政府颁发的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