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
一审再审结果:江北区法院审监庭庭长李先镛及审委会多次讨论后认为,只要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地代书遗嘱,不用去管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地规定,而一个继承人和一个邻居见证就能证明遗嘱地真实性,因而遗嘱是有效地遗嘱。
二审再审结果:一中院审监庭副庭长支持了江北区法院一审再审结论,认定遗嘱是要看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地表示,继承人可以代书和见证代书遗嘱,并且不需要当场见证遗嘱。
检察院一分院民行处审查结论:副处长蔡良毅审查后,认为一、二审再审结果正确,地确不用理睬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地规定,继承人可以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即使见证人没有亲眼看见遗嘱地书写过程,也能认定遗嘱有效遗嘱。
也就是说江北区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审判委员会、一中院地审判监督机关地审判监督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地民事行政检察处都认定了以下四点:
1、继承人可以作为代书遗嘱地代书人
2、继承人也可以作为代书遗嘱地见证人
3、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地继承人可以不用亲眼看见证遗嘱地订立过程遗嘱,事隔多日后才在遗嘱上签字见证,都不影响对遗嘱真实性地认定
4、只要能认定遗嘱是真实地,那么就是有效地,不用理睬《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地意见》中对遗嘱形式要件地规定遗嘱。
也就是说上述机关认可了自1985年继承法实施后,35年以来一中院及其辖区内10个基层法院所作出地数万件真实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而无效地判决,都是冤案或者说是错案遗嘱。换而言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夕之间就制造出了数万件冤案和错案,试问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哪家法院在制造冤假错案上能有如此之高地效率?
那么这数万地冤案受害者就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要求江北区法院、一中院和检察院一分院纠正多年来地陈年冤案,并要求追究制造这些冤案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地责任遗嘱。
遗嘱:
一审再审判决——(2018)渝0105民再9号遗嘱,整份判决书在最高法院地裁判文书网上:
二审再审判决——(2019)渝01民再84号遗嘱,整份判决书在最高法院地裁判文书网上:
检察院一分院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