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书

诞生于2010年,专业的公墓陵园管理系统、网络祭祀系统。

村里土葬证明怎么开(土葬一定要开证明吗)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村里土葬证明怎么开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土葬证明去哪里开

       土葬证明村委会开。必须有三人以上村委成员签名。

       模板如下: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XX,性别XX,现年XX岁,家住:XXXX,身份证号:XXXX,原单位退休人员员,于X年X月X日去世,并已核实(火化/土葬)。现今家属协商一致,同意由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X,与死者两人属XX关系,前来你局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谢!

       特此证明

       社区(盖章)

       XX年XX月XX日

       火葬须带火葬场出据的《火化专用收据》;土葬须带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死亡证明》;领取人须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安葬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不占地的,比如海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这种方式是国家大力倡导和提倡的,实行这种方式不需要个人花钱,政府还能给补贴。

       第二种方式是大量的骨灰存放,政府会大量建立以村和乡寨为单位的骨灰堂,收一点基本的管理费,甚至不收费,不会对老百姓造成太大负担。

       第三种方式是入土的。从公墓角度将其划分成公益型公墓和经营型公墓。此次会加大公益型公墓的供给,由政府来调控和制定价格。而经营型公墓是采取市场价格,但政府会参与指导价格,这种方式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二、土葬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写清楚被证明人的基本信息,写清楚土葬的原因,最后写明是否同意土葬,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三、北京户口在菏泽老家土葬证明怎么开具

       1、首先去到菏泽当地民政局。2、其次携带办理需要材料: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最后按流程办理土葬证明即可。开具死亡证明跟户籍地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户籍是哪里的在哪去世就是由当地开。

四、土葬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1、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2、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6、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7、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村里土葬证明怎么开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村里土葬证明怎么开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Copyright By 生命之书.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生命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