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3、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
- 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一、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 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公益性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将骨灰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第六条 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 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者多个行政村联建。 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统筹建设。 经营性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墓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鼓励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水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法。对在公墓规划区内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对采取生态安葬的居民当地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逝者规划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九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按规定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统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一次规划、预留、保障公墓建设用地,按照需求分期建设公墓。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应当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墓区内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行道路、停车场、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 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总规划面积20%比例建设公益性公墓。 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 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 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倡导使用卧式墓碑。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复合利用。第十三条 公墓建设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二)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员提供墓位并确保自用的除外。第十五条 公墓单位应当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证明。 服务合同、安葬证明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骨灰安葬相关服务。 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
2、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3、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四、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关于国家公墓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的公墓的管理工作有国家民政部门负责。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一、买墓需要以下证件:1、死者的健在配偶;2、医学上认可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恶性肿瘤、全身弥漫性肌肉萎缩、艾滋病、败血症等疾病,需携带相关有效病历证明;3、港澳台胞、海外侨胞,需携带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二、购买墓地的一般程序:1、墓地选择:别人介绍、网上查询等;2、预约参观:通过电询、亲身到访查询、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了解墓园的基本情况;3、选择墓穴:选择墓穴时须慎重、选择墓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退换;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