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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转让注意事项(买墓地注意事项及风水)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墓地转让注意事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墓地能转让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墓地是不允许私自转让的。购墓的前提要有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一个墓登记好一个名字后就像有一个身份证一样,轻易不能撤销。但是可以退还给公墓。当然会损失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死者的墓地肯定是不能转让的。古言道:福人占福地,人死地开花。每个人死后所占墓地都应为死者自己的。十年前的一个夜晚,我堂弟在外干活,吃了晚饭回家,夜深了,我们要到家时发现田埂上开着一朵莲花。当时还不知道那是莲花,只见那金光灿灿。我们一起追过去,可怎么也追不上,你走它也走。我俩分开追时,它就消失了。这是我一次奇遇。听老人说开莲花的地方就有一观好墓地,若是那位有福之人埋上了他的后代就发财。若是没有福之人强占了那墓地,那莲花就会跑路。后来土地承包了,那地被邻居家承包,他家孩子多,家贫,劳动力少。他母死后就埋在那开莲花的地方,果然没过几年孩子长大了,他们出外打工,包工程的包工程,开饭馆的开饭馆。他们一家子发了。我们家乡人死后,埋的时候还要专门请个地理阴阳先生,至少八百元,有钱的就给三五千工资。架上罗盘一看: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青天在上,黄土中间。这个暮地好,做上文书,告知土地老爷,买下土地,不得转让,终身享用。

三、公墓能否转让

       法律分析: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一般不允许转让,只能退还给民政当局。墓地转让要办理登记或者换发墓地证等,各地条件不一。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四、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一、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1、一般没用过的墓地是不允许私自转让的。购墓的前提要有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一个墓登记好一个名字后就像有一个身份证一样,轻易不能撤销。但是可以退还给公墓。当然会损失一定的费用。2、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墓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都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到了一定期限还不续租的墓穴可按照无主来处理,即墓园管理方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墓地转让注意事项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墓地转让注意事项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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