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元君庙仰韶墓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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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月份华县的二天去哪里旅游比较好
旅游景点名称:桥上桥 桥上桥地址:渭南市华县赤水镇西的赤水河 桥上桥简介:在华县赤水镇西的赤水河上有一座保护完好的古代双重石桥,即赤水桥上桥。桥为东西走向,桥面宽5米,长70米。桥身全部以花岗石条砌筑, 下桥为7孔拱形石桥,上桥为九孔拱形石桥,在第2孔至第8孔桥拱上方正中,各有一个石雕龙头,桥北有石雕龙尾。 旅游景点名称:少华山森林公园 少华山森林公园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区(县)城东南5里 少华山森林公园简介:少华山位于陕西省少华乡刘家河村南,在县城东南约五公里处。东连小夫峪,西郊白石峪,主峰海拔1664.4米。因与西岳华山峰势相连,遥遥相对,并称“二华”,但低于华山,因名其少华山,又名小华山。少华山不仅是中国道教名山,而且是西岳华山的姊妹山,自古并称“二... 旅游景点名称:元君庙泉护村遗址 元君庙泉护村遗址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柳枝镇泉护村 元君庙泉护村遗址简介:元君庙-泉护村遗址位于陕西省华县柳枝镇泉护村、安堡村,为新石器时代(约公元前4000年-前2000年)遗址。遗址中发现有仰韶文化的典型墓地和居址。墓地在元君庙,属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发现墓葬共57座,其中45座分属于东西两个同时并存的墓区。 旅游景点名称:蕴空禅院 蕴空禅院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县大明乡政府西南3公里的蕴空山北麓 蕴空禅院简介:蕴空禅院,位于华县大明乡乡政府西南六公里的蕴空山北麓。相传始建东汉,旧名“去寂寺”。至于“蕴空山”、“蕴空禅院”的“蕴空”之名,当从大清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普乾法师谈起,普乾法师为了遵崇名高望重的“蕴空禅师”才改“云寂寺”为“蕴空禅院”的。
二、母系氏族文化遗址在什么地方 考古发掘中发现了什么事情
棺椁葬是指把尸体装入棺椁再行埋葬的一种葬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人们在处理尸体时是不用棺椁的。如中原地区在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时期,埋葬死者一般是以在氏族的公共墓地内挖长方竖穴土坑来直接埋葬死者。也许是为了长期持久的保存尸体,以表达对死者的怀念之情,人们开始以器护尸,于是便有了棺椁,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棺椁制度。棺椁制度作为古代埋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我们研究古代礼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人类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使用棺来埋葬死者的?历史文献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从浩繁的典籍中我们仍可以找到一些蛛丝蚂迹。《说文》释匛:“棺也,从匚,久声。” 匛字以久为声,取长久之义。《白虎通 崩甍》云:“匛之为言究也,久也,久不复变也。”从字形上看出,匛最早只是一种很简单的方形葬具,古字并不从木,说明最早的棺并不是木棺。但从字义上去理解,我们也可以看出棺或柩的本义也是在于保存尸体能够长久。另外据《礼记 檀弓上》记载:“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墍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这里的瓦棺,与“有虞氏尚陶”的注解是相吻合的。“堲周”,就是用火烤墓圹的四周,“火熟曰堲,烧土冶以周于棺也。或谓之土周。”或是为了防潮的目的,对墓圹的加工处理。在上海青浦福泉山良渚文化遗址中,曾发现有在墓扩口上面或墓旁周围堆积红烧土块的现象(见《文物考古工作十年》,文物出版社,1991年,94页),或可称得上是目前发现“堲周”的最早的实例。但从考古发现的夏文化遗存来看,在被公认为夏文化的二里头文化墓葬资料中,并没有发现这种“堲周”的迹象。文献记载与考古资料不相符,这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现象。“殷人棺椁”,考古材料证明已是不争的事实。周人墙置翣,《说文》释翣:“棺羽饰也。天子八,诸侯七,大夫四,士二下垂。”说明它是棺椁装饰的一种,再加上以长殇、中殇、下殇、无服之殇来定规定使用的葬具,以标等级,说明周代的丧葬礼仪在经过史前以及夏商的发展之后,更为繁文委曲,并且制度化。 以上的文献资料,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以下信息:这说明在木棺之前,除去那些大量的无棺的土坑葬之外,还有瓦棺的存在。葬具从无到有,及其形态的差异,一方面受到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人们的观念形态的支配。尤其是木质葬具和石棺的出现,说明当时人们对死者尸体保存意识的强化。同时也可以看出,棺椁的从无到有,是伴随着礼仪制度而渐走向成熟的。 一、新石器时代的瓮棺葬 所谓瓮棺葬,就是用瓮、缸等作为工具的一种埋葬形式。中原地区考古所见的瓮棺葬,证明了《礼记》所言瓦棺的存在。不过,瓦棺的时代还可能更早。在中原地区最早的瓮棺葬发现于裴李岗文化的舞阳贾湖遗址,可以确认为瓮棺葬的共32座。贾湖墓地的瓮棺葬大多散乱的分布在居址之中,作为瓮棺的葬具的有罐、罐形鼎、甑、划纹盆等,上面一般扣置敞口钵、敛口钵、三足钵等,均是用来埋葬未成年的幼儿,这也许是出于对幼儿的特别关爱之故。埋葬采用立置的方式埋入地下,地面上露出一部分。[1] 从目前来看,裴李岗文化时期,瓮棺葬并没有形成一种流行的葬俗,在其他遗址中尚未发现有瓮棺葬。到了仰韶文化时期,这种葬俗才流行起来,并成为仰韶文化埋葬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色。 仰韶文化的瓮棺葬分幼儿瓮棺葬和成人瓮棺葬两种。在大河村仰韶文化第四期,共清理出瓮棺葬137座[2]。埋葬的均为早夭的婴儿。可见,这些瓮棺主要的用途是用来埋葬死去的婴幼儿的,它一种特殊的葬具。这些瓮棺中,大多是用一件葬具,如用陶鼎、罐、盆、缸等作葬具,以陶鼎作葬具的最多。用2件葬具的,则是两件器物相扣合,如大口尖底瓶与鼎扣合、大口尖底瓶与豆扣合、大口尖底瓶与钵扣合、鼎与鼎扣合、罐与罐扣合、罐与缸扣合缸与缸扣合等。这些瓮棺葬大多埋在圆形坑内,也有少量埋在椭圆形坑内,墓坑较小,仅能放下瓮棺葬具。瓮棺的放置,有竖立、斜置和横放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是尖底瓶横置于坑中,单件的鼎、缸、罐等则多竖放在坑中,两件器物相扣合的,横放的比较多。 类似的瓮棺葬在淅川下王岗、郑州西山、郑州后王庄、洛阳王湾、长葛石固等仰韶文化遗址中均有发现。这种处理小孩尸体的方法,与裴李岗文化有别。仰韶文化的小孩瓮棺葬集中埋在成人墓之间或房基附近,而裴李岗文化的墓葬,成人墓区内不见儿童墓。 成人瓮棺在仰韶文化遗址中并不是普遍使用,而是出现于特定的区域。它是仰韶文化阎村类型所盛行的一种葬俗。在这类型的墓葬中, 瓮棺葬既用于儿童,也用于成人。有一种被称为伊川缸的葬具,属于大型的瓮棺。以这种瓮棺作为成人葬具,具有地方的特色。因为它是在豫中地区如伊川土门、临汝阎村、汝州中山寨、鲁山邱公城等遗址发现的,而且是首先发现于伊川土门,故以伊川缸名之。这种缸直筒深腹,平底,有盖,腹部和上腹部有3个鸟喙状扳,便于捆梆。缸底有一圆孔,系烧制陶缸前戳穿的,是死者灵魂出入的地方。伊川缸中,最为著名的如在临汝阎村出土的鹳鱼石斧图陶缸,这是迄今发现最大的一幅原始社会时期的彩陶画[3]。陶画的内容,一组为鹳叼鱼;一组为带柄的石斧。鹳昂首挺立,正在叼食一条大鱼。右侧的石斧,捆梆在一个竖立的木棒上端。鹳鸟、鱼、石斧三者之间含义深刻,似在极力表现某种观念或社会背景。在出土伊川缸的遗址中,尤以汝州洪山庙最为引人注目。洪山庙遗址[4]位于汝河北岸的Ⅲ级台地上,高出周围地面1.5米~3米。在这里考古发掘最重大的收获是M1大型瓮棺葬合葬墓。M1是一个东西长6.3米,南北宽3.5米的墓坑,坑内发现136件大口直壁缸,且不说尚有部分被破坏掉。如果加上被破坏掉的那部分,瓮棺会更多。这136个瓮棺中,均为二次埋葬,头骨置于缸的中央,盆骨、四肢骨竖直靠在头骨周围,肋骨脊椎骨等置于底部。除绝大部分为成人瓮棺外,也有少量的儿单瓮棺。一百多个瓮棺合葬在一起,按当时的生活环境和人口规模,是十分了不起的,这里很可能是一个氏族的公共墓地,有着集体二次葬的习俗,且是用瓮棺埋葬。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墓坑内,埋葬一百多个瓮棺,而且瓮棺均是按照一定秩序摆放。自南向北分为13排。瓮棺绝大部分是为死者二次迁葬而专门烧制的。这个墓地很可能是一个氏族的墓地,同一氏族的人死后,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集体进行二次葬。然而这只是在洪山庙发现的一座合葬墓,因为这里的遗址破坏较为严重,已无法识辨其本来的面目。不过可以肯定,这里之前肯定会有类似M1的墓葬。 除此之外,洪山庙瓮棺上的彩陶图案也是一大特色,成为仰韶文化埋葬习俗中的一个亮点。M1出土的瓮棺葬具,能够复原的近50件,其中40件为彩陶,这些彩陶的图案基本上不重样。彩陶图案的内容有男根纹、**人、人形纹、人手等人物图案;还有鹳、鸟、鱼、龟、鹿、蜥蜴、贝壳等动物;树枝、树叶纹、勾叶纹、植物根系纹等植物图案;以及石斧、木耜、木耒梳等生产、生活用具图案。通过这些图案我们可以透视当时居民的观念和信仰。所以说,不仅是它所表现的丧葬制度,它的物化的内容,各种器物组成的葬具,葬具之上富于思想文化内涵的图案,其本身就是早期礼制的一条重要线索。如其中的男根图的出现。洪山庙M1瓮棺葬中有4座瓮棺绘或塑出男性生殖器图案。如W39:1陶缸上彩绘一人,现仅存下身,其小腹用泥条塑一男性生殖器,生殖器粗大,显然是要刻意描绘的,中间还刻有较长的凹槽,表示尿道口。又如W10:1缸,其上用棕彩绘出上下对称的两个生殖器,生殖器的**经过夸张处理。而且,绘或塑出男根图案的瓮棺,除一座因人骨保存较少无法进行性别鉴定外,其余3座均为成年女性墓。其年龄在20—35岁之间。这绝非出自偶然,应当是人们祈求生殖的具体表现。说明当时已经普遍存在着生殖崇拜的习俗,并由此制约和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可以看出远古人类对生殖现象的理解已有了很大的进步,由早期的女性崇拜向男性崇拜转化。事实上,除洪山庙以外的中原其他地区,这一时期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陶祖或石祖。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的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因此,由生殖崇拜所引申的一系列行为意识自然会上升到礼制的高度,左右人们的行动。 再如洪山庙遗址中的金鸟负日图陶缸,图中间绘一大鸟,背负一巨大的日轮,左右两侧各立一只鸟,引颈张口,两腿向后倾斜,似乎是在极力阻止中间大鸟的前进。这幅图的寓意我们留下了许多讨论的空间,但金鸟负日本身却表现出了人们对太阳的崇拜。在庙底沟类型中,金鸟负日的图案、鸟纹是主要的装饰母题之一。古人以形象的手法表达出对周围世界、对天体的认识。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仰韶文化瓮棺葬中的葬具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它的埋葬环境、墓主以及彩绘或堆塑图案一起,表达了当时人们对死亡、对生育、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一定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的反映,并形成了固定的习俗。 中原龙山文化时期的瓮棺葬一般是用于幼儿的埋葬。瓮棺葬具主要是深腹平底罐,还有少量的瓮、鼎、釜等。深腹平底罐多为夹砂灰陶,束颈,深腹外鼓,小平底,饰绳纹、篮纹和方格纹。多为两罐相扣或在罐的口部覆一钵或盆。如淅川下王岗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52座墓葬,其中有24座为瓮棺葬,均以陶罐作葬具,有的扣以鼎、碗、钵、器盖;少数以瓮作葬具,其上扣以罐或瓮[5]。不过,在中原龙山文化时期,瓮棺葬远没有仰韶文化时期盛行,而且不是幼儿的唯一埋葬方式,在瓮棺葬的同时,有些幼儿和成人一样使用土坑墓。龙山文化以后,在中原地区则很少发现瓮棺葬的实例。总的来说,对瓮棺的认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在中原地区,瓮棺葬一般适用于幼儿;是埋葬死去的幼儿时普遍使用的一种埋葬习俗。然而在阎村类型却出现了成人瓮棺葬,成人瓮棺葬均为二次葬。 2.幼儿瓮棺葬的葬具一般是日常使用的陶器,只有极少数为特制的葬具。阎村类型的成人瓮棺葬为专门烧制的陶缸。瓮棺的底部一般钻有小孔,作为死者灵魂出入的地方。3.无论是幼儿瓮棺葬或是成人瓮棺葬,随葬品一般较少,多则几件,少则一件,或没有随葬品。 4.瓮棺作为一种特殊的葬具,它的使用从新石器时代早期,一直延续到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它的出现与后期的石棺、木棺具有共同的信仰和观念,即灵魂不灭。 二、木棺的起源 根据《礼记》关于“殷人棺椁”的记载,过去一般认为木棺的出现是在殷商时期。新石器时*的*古表明,在仰韶文化时期,中原地区已较早出现了木棺。孟津妯娌遗址仰韶墓地的一座墓葬内置单棺,即是较为典型的一例。使用木棺的这座墓葬,也是妯娌遗址仰韶墓地中最大的一座墓葬,位于墓地西南边缘,墓坑长5.15米,宽4.05米,面积20.86平方米。底部有生土二层台,内置单椁,内葬一青年男性,死者手臂还套有象牙箍[6]。无独有偶。早在半坡遗址的发掘中,在M152长方形竖穴墓中,就发现了清晰的木棺痕,死者是一名三四岁的女孩。棺板由长短不一的木板组成,接榫方法不太清楚,棺外有因葬具而形成的熟土二层台[7]。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中一些死者的身上有板灰和席子的印痕,龙岗寺遗址有的墓葬也有用木板作葬具的。另外,在元君庙墓地M458[8],发现有用砾石砌成的“石棺”,死者系一老年男子。以棺作为葬具,在当时还是较为罕见的。半坡遗址的女孩木棺葬,随葬品达6件之多,其中在两件钵内还盛着粟粒,女孩身上还佩戴着一件青白色玉坠,还有138颗骨珠和3个石球。妯娌遗址的大型墓葬,不仅规模大,而且死者手臂上还套有象牙箍,这都在暗示着享用木棺是一种非常优厚的待遇,是对死者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木棺的出现,是远古人类在处理死者尸体上一次大的飞跃,虽然在当时还不普遍,但它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中国几千年来一直盛行的埋葬制度的棺椁制度,它的渊源便可追及于此。 中原龙山文化的墓葬发现不多,绝大部分仍是沿袭裴李岗文化以来的土坑葬,除小儿瓮棺外,很少发现有使用葬具的痕迹。然而,在陶寺墓地,却发现了大量木棺墓。“棺的式样较多,似乎尚未定形。使用榫卯结构的长方盒形木棺已经出现;从另外一些棺的结构看,系在墓坑装配,实与后来木椁的构筑法近似。如简报中所报道,有的墓底用烧土、陶片砸成硬面,棺周铺炭渣,或为积石炭之滥觞。棺盖上覆麻类编织物,两侧垂至棺底,颇似商周时期的棺饰。棺内底板上铺麻类编织物,尸骨周身裹以不同颜色的平纹织物,其上又覆盖麻类编织物多层,从中也不难看到商周殓衾制度的渊源。至于在棺前高案置奠的习俗,则由此时历经商周汉晋,延续数千年。”[9]整个墓地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大型墓均使用木棺,棺内撒有红色朱砂,并且有鼍鼓、特磬、玉钺、石钺等大型礼器随葬;中型墓有部分使用木棺,有的棺内撒朱砂,但也有的墓不见板灰痕迹。小型墓则大多没有木质葬具[10]。另在陕西神木石峁龙山文化墓葬中,也发现了不少有棺墓,随葬品有玉璋、玉钺、玉璧等。可见,棺在出现的早期就已具备了礼的部分内涵,具有别贵贱、定等级的意义,在中原地区只有少数的大中型墓才可能拥有,一般的小型墓则基本不见。 所谓椁,就是棺外套的大棺。所以人们往往棺椁并称。棺的出现,同样是为了更长时间地保护尸体的需要,不仅要有棺,而且棺之外还要层层套叠。棺外所套的大棺称为椁,棺内所嵌的小棺称为櫘,贴身之棺又称为榇。《说文》:“椁,葬有木椁也。从木郭,郭亦声。”“櫘,棺椟也。从木,慧声。”“榇,棺也。从木,亲声。”段玉裁注:“木椁者,以木为之,周于棺,如城之有郭也。椟,柜也,棺之小者,故谓之棺椟。”目前,这种在棺外套有椁的棺椁形式,在中原地区的史前文化中尚未发现实例。在山东大汶口文化中,却发现有棺椁并存的现象。如在邹县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中,M51不仅有木棺,而且在棺外还有“井”字形椁,为中华古代内棺外椁制度的祖型[11]。 在偃师二里头遗址,考古发现了属于夏代的木制棺椁葬具。如在位于二里头2号中心殿堂北部发现的一座大墓,是二里头遗址发现的20多座墓葬中最大者[12]。这座长方形的竖穴土坑墓,墓口东西长5.20-5.35米,南北宽4.25米,墓深6.10米。遗憾的是因早期被盗,墓内的遗物只剩下朱砂、漆皮、蚌饰片、涂朱陶龙头、一具装入红漆木匣内的狗骨架。但从种种迹象表明,大墓是使用漆棺作为葬具的。在二里头发现的另外6座较大型的墓,有3座保存较好,均发现有朱漆棺残皮,墓底铺有朱砂,朱砂下面还铺有席子。其中一座在墓坑中还挖有棺室,棺室底部铺有朱砂[13]。不难看出,这些墓葬与其他中小型墓葬相比,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墓的主人当属奴隶主贵族。尤其是位于2号中心殿堂北部的大墓,它所处的位置,以及它的规模,都是其他墓葬望尘莫及的。 商代是普遍使用棺椁的时期。《礼记 檀弓上》载“殷人棺椁”,郑玄注:“殷人上梓”,是说殷人多用梓类木材造棺。在郑州商城发现的墓葬中,铜器墓多有棺椁的痕迹。如1955年在郑州白家庄发现的一批商代墓中,有3座为铜器墓,均有棺椁痕,墓底铺有朱砂[14]。1956-1965年间在郑州铭功路一带发掘的4座铜器墓中,M146、M148、M2墓底均铺有一层朱砂,有棺椁痕[15]。1982年在郑州北二七路发现的3座铜器墓,其中1、2号墓墓底铺朱砂,有棺板灰痕迹[16]。 在安阳殷墟,我们发现棺椁已普遍使用于大中小型墓葬。在著名的武官村大墓,在墓室中部有木椁,椁用整木做成,四周与墓壁中间用夯土填平,成为二层台,椁内有棺,棺木已无存[17]。殷墟妇好墓是一座大型的王室墓葬,为商王武丁之妻妇好的墓葬。墓内有木椁,椁内有棺,棺表面有多层黑红相间的漆皮,漆皮上还有一层较粗的麻布,麻布外面又有一层薄绢。这座非常讲究的墓葬,可以作为商王室棺椁墓的代表[18]。在殷墟西区、大司空村和小屯附近发现的大量的小型墓中,同样使用木棺葬具,只不过墓葬的规模和随葬品与王陵内的大墓相比,差别悬殊。有一些墓是使用席子一类的编织物作为葬具。殷墟西区是一处族墓地,木棺都是长方匣形,两端大小高低相同。棺上一般涂有红、黄色漆,少数棺上有彩绘。除了一般的木棺葬外,有些墓葬还发现木棺外有椁,在棺椁上面常铺有席子或以彩绘的画幔一类的编织物覆盖。从以上考古资料分析,在商代后期棺椁的形制已经完备,并普遍使用于墓葬之中。 周代不仅因袭了商代的棺椁形制,以木制棺椁作为主要的葬具,而且在商代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棺椁制度。据文献记载,周代的棺椁制度有严格的等级。但关于具体的制度,文献记载各有不同。如《礼记 檀弓上》记载:“天子之棺四重”,郑玄注:“诸公三重,诸侯两重,大夫一重,士不重。”而《庄子 杂篇 天子》则云:“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荀子 礼论》说:“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目前西周王陵尚未发现。周天子的墓葬是否使用四重棺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发现的诸侯王的墓葬来看,基本上是符合郑玄所注的棺椁制度。在三门峡虢国墓地,考古工作者发现了M2001和M2009两座属于虢国国君的墓葬。其中M2001系一代国君虢季的墓葬,M2009据出土铜器铭文分析为国国君虢仲的墓葬。这两座墓葬均使用了重棺单椁[19]。如果依郑玄“诸侯两重,大夫一重,士不重”的注释,单棺为不重,一棺一椁为一重,两棺一椁为两重,可以理解为诸侯“二棺一椁”,大夫“一棺一椁”,“士单棺”,这样考古发现的虢国棺椁制度正符合《礼记》的记载。另外,在虢国墓地第一次发掘的 M1052号墓,据其内出土的“虢太子徒戈”,知其为太子墓,太子使用的是重椁单棺[20],大体上亦符合“诸侯两重”的葬制。而发掘的M2011,是一座九鼎墓,墓中随葬的一件铜斧上铸有“太子车斧”铭文,同样是一座太子墓[21],使用的是单棺单棺,与“诸侯两重”的葬制不合。 从平顶山应国墓地的情况来看,应国墓地M1据出土的五鼎六簋的组合推测,属于大夫一级的墓葬,其所使用的葬具为单棺单棺[22];M95是另一座应国贵族墓葬,同样为单棺单棺[23]。应国墓地是具有族坟墓特征的公墓区,葬具大多为单棺单棺,表明这里正是一处应国贵族的墓地。尽管还没有发现诸侯王的墓葬,但从大量的贵族墓来看,是符合西周的棺椁制度的。 东周时期,礼崩乐坏,反映在棺椁制度上,并不是全按照周礼来使用棺椁葬具。一般的大型墓,也就是在贵族墓中多出现两棺一椁的葬制。而在中小型墓葬中,多为一棺一椁或有棺无椁,这是中小贵族或平民阶层所普遍使用的葬具。仅极个别的中型墓内使用两棺一椁。如1983年在东周王城东墙外发掘的18座中小型东周墓葬,1座为两棺一椁,8座为单棺单棺,7座单棺无椁,另有一座洞室墓,内置单棺。其中的一座重棺单棺墓,是在椁室内并列两具棺木,为夫妻合葬墓。[24] 1975年在东周王城北墙外清理的一座春秋晚期墓,是一座与申伯氏或申之伯氏有关的贵族墓,使用的葬具为两棺一椁[25]。在淅川下寺发掘的楚国贵族墓地,其中的M1、M2、M3,均系楚国贵族的墓地,葬具都使用了两棺一椁。当然,在大量发掘的东周墓葬内,有棺无椁和无棺无椁的小型墓仍占绝大多数。 此外,在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以土、砖代替木椁的新形式。在一些中小型墓内,出现了横穴式的土洞室墓,这种土洞,代替了木质的椁,或者不用横穴土洞,而用空心砖筑成椁室,以代替木椁。以土、砖代替木椁,是一种简省,从此创造出了另一种简便的墓葬制度。 从棺椁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棺椁从出现之初,就具有区别贵贱和等级的功能,从史前时期的对死者的特殊礼遇,到殷商时代在贵族阶层中普遍的使用,最后在周代在宗法制度下形成了一套十分完备的棺椁制度。棺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我们了解先秦时期社会演进的一面镜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原古代礼制从起源走向成熟的过程
三、仰韶的墓葬与彩陶的特点
仰韶文化,中国黄河中游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因最早发掘的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村遗址而得名。其分布,以渭、汾、洛诸黄河支流汇集的中原地区为中心,北到长城沿线及河套地区,南达鄂西北,东至豫东一带,西到甘、青接壤地带。共发现遗址约1000多处,经较大规模发掘的典型遗址有10余处。据放射性碳素断代并经校正,年代约为公元前5000~前3000年。仰韶文化的前身是老官台、李家村、磁山、裴李岗诸文化(有人统称为“前仰韶”时期新石器文化),在中原地区发展为庙底沟二期文化。仰韶文化以其分布之广泛,延续之久长,内涵之丰富,影响之深远,而成为中国诸新石器文化中的一支主干,它展现了中国母系氏族制繁荣至衰落时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成就。 发现和研究 仰韶村遗址位于渑池县城北,包含仰韶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河南龙山文化和东周文化等不同遗存。1921年,瑞典学者安特生发掘了该遗址。后来又在黄河中、上游调查发现了若干类似的文化遗址。由于这些遗存均含有一定数量的彩陶,曾被统称为“彩陶文化”。1926年起,中国学者先后发掘了山西夏县西阴村、万泉(今万荣)荆村、河南安阳后冈、浚县大赉店等遗址。1931年梁思永在后冈第一次发现了商代文化、龙山文化、仰韶文化上下依次堆积的“三叠层”,从而明确了仰韶文化的相对年代。自仰韶文化发现至40年代,学术界还初步探讨了该文化的特征和性质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仰韶文化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有了新的收获。进行了广泛的考古调查,比较大规模地发掘了一批重要遗址,如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宝鸡北首岭、华县元君庙和泉护村、华阴横阵,河南陕县庙底沟、洛阳王湾、郑州大河村等。在田野工作的基础上,以若干典型遗址为代表,考古界分析了仰韶文化的面貌,并对其分区、类型、分期及相互关系等问题,结合放射性碳素断代测定的绝对年代,进行讨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还对其彩陶纹饰、制陶工艺、生产工具、建筑技术、埋葬习俗等,作了专题研究。又通过研究村落布局、住房形式、埋葬制度、工具用品等实物资料,综合探讨了仰韶文化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状况,以期复原当时的社会历史,其中主要对半坡类型的社会结构有了较多的认识。 社会性质的探讨 关于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大多数的意见是,早、中期处于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晚期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变;也有少数人认为整个仰韶文化属于父系氏族社会。 论证仰韶文化为母系氏族社会,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聚落布局和埋葬习俗等。仰韶文化经济生活的基础,是原始的锄耕农业,采集、渔猎和家畜饲养是其必要的补充,生产水平比较低下。农耕主要由妇女承担,她们还从事采集、制陶,并抚养子女,料理氏族内集体生活的各种事务。担负着社会生活的主要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具有崇高的地位,世系以母系计算,人们生活在以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的氏族集体中,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 聚落布局反映了当时的这种社会关系。仰韶文化聚落以向心布局为典型形态。这种布局的特点是居住区为聚落的核心,住宅呈向心圆形整齐地排列。姜寨聚落有5个居住群落,每个居住群落在聚落内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元,可能是一个氏族。如此,则姜寨聚落应是包括5个氏族的一个部落实体。这种向心布局,意味着维系氏族团结的血缘纽带是牢固的,这也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组织的特征相一致的。 埋葬制度也部分地反映出氏族社会的概况。氏族成员集体埋葬在公共墓地,葬坑的排列组合与聚落布局一样,表现出每个氏族成员无论活着还是死后,都受氏族社会组织的约束。葬制中的二次多人合葬、女性厚葬、母子合葬等,都反映了以女性为中心、母性权威在社会上受到尊敬的情况。同性合葬,可能说明当时有性别组织的存在。大小坑相套的葬制,可以解释为同一部落或同一氏族中,不同氏族或母系大家庭的关系。同一墓地内有分片的墓区,如元君庙墓地那样,可能是包括两个氏族墓地的部落墓地。儿童瓮棺不入公共墓地,表明成丁礼习俗和年龄组织的存在,还可能显示了母系氏族社会中母子间的亲密关系。 主张仰韶文化为父系氏族社会者,认为当时已有发达的锄耕农业,处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后;又提出墓葬中随葬品之有无和多寡,与私有制萌芽有关,这是父系氏族产生的标志。还有的以仰韶文化晚期轮制陶器的产生和多间房子的出现,作为父系氏族社会的征兆。 与其他文化的关系 仰韶文化是由“前仰韶”时期新石器文化发展而来的。后者包括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老官台文化(或称大地湾文化)和李家村文化(见华北早期新石器文化)。其中对渭水流域的老官台文化了解得比较清楚,经过大地湾期、白家期和北首岭期3个发展阶段,一直可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衔接起来。从器物对比来看,“前仰韶”时期新石器文化的陶器以三足器和圜底器为特点,器类中的钵、碗、盂、罐、盘,与仰韶文化早期的器物接近,随时间的推移其特点越加相同。所饰刻划纹、绳纹和线纹,以及简单的彩纹,如宽带纹和在盆、钵内面着彩,都为仰韶文化所承袭并进一步发展。其他如“前仰韶”时期新石器文化圆形或椭圆形的半地穴式房子,成人多实行头向西的单人仰身直肢葬,儿童也用瓮棺埋葬等,都说明它与仰韶文化有渊源关系。有人认为,其演变最早可能是在渭水流域完成的。仰韶文化发展到晚期,即秦王寨类型和西王村类型。前者在中原地区,发展成庙底沟二期文化,后者在渭水流域,发展为赵家来类型和常山下层类型,然后再发展到陕西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两者基本上是同步发展的。 仰韶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是大体并行发展的两支原始文化,相互借鉴和影响之处很多。如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中的鼎、圈足器和镂孔器,多是大汶口文化的典型器物,为仰韶文化所吸收;大汶口文化刘林、大墩子墓葬中的彩陶盆、钵,无疑是从仰韶文化中汲取的。在长江中游,大溪文化中期的卷唇盆、敛口钵与仰韶文化相同,器盖上的把钮与半坡尖底瓶口形状一致,关庙山遗址出土的彩陶花纹中也有与庙底沟类型特征相同的。黄河上游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是仰韶文化中、晚期向西发展所形成的一个地区性支系。接近北方沙漠草原地带的仰韶文化诸遗存,含有不少细石器的文化因素。远处辽河上游的红山文化也含有仰韶文化的纹饰和器形,甚至有人看作仰韶文化向东北发展的地方支系。 总之,仰韶文化在长达2000年的历史行程中,逐渐形成为中华民族原始文化的核心部分,它不断吸收周围诸文化的因素,又给周围文化以不同程度的影响,共同为中华民族文化机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我是李博,给点面子哈
四、母系氏族文化遗址在什么地方 考古发掘中发现了什么事情
文化遗址
陕西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时期。姜寨遗址的村落布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遗址。通过姜寨发掘报告的详尽介绍,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现了一幅古老而真实的氏族生活图景,也使我们得以了解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⑨。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30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宿*。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120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仅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14.9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0.6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2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第46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10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4件,陶钵4件,陶罐5件,陶盆、陶瓮各1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3—4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36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40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3块。门内有3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
第29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24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钵5件,陶瓮和陶器座各1件,还有石墩1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17号房子和第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36号房子建在西部,第111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1号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10至18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 *** 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5 个单元,很可能是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20 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90—110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依据5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1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141号大房子。第141号房子是第1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142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142号房子应是第103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⑩总面积约5 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六米的壕沟,它很可能也是防御设施,沟北边是氏族公共墓地,东边是窑场。在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多种形式的窖穴,当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居住区内已发现四五十座房屋,布局颇有条理。在居住区的中央,有一座规模很大的长方形房屋,面积近160 平方米,坐北朝南。屋内有4 根柱子,后边两柱南北轴线及东西轴线均设隔墙,将后部辟为3 间。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于利用。前半间面积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 *** 、共餐的场所,也是氏族首领等老年妇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处。后半部分的3 间,则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围环绕的小房子,空间狭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烧水之用。火塘侧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面,估计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态与姜寨氏族村落极其相似,使我们对母系氏族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⑾,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57 座,其中45 座墓葬可分为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
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元君庙墓地中,有28座合葬墓。在18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18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25座合葬墓的72%,也相当于全部28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分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
墓457,合葬3人。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15—17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4件钵 *** 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1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3件钵和1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1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1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194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106人,占统计总数的54.6%强。只有25人能活到40—50岁,仅占总数的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60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785 颗。
墓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10座,随葬3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1/10;随葬6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9座,所占比例高达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10座,随葬6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4座,占总数的4/10;随葬6件以下陶器的墓6座,占总数的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12件以上,墓420更多,达21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12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3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墓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50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6件。墓449,两位墓主人也是50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6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405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429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420的两个女孩也都在10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152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6件,包括3件钵,2件罐和1件小口尖底瓶;石珠69颗,石球3个和1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⑿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元君庙仰韶墓地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元君庙仰韶墓地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