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墓地转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公墓能否转让
- 2、墓地能转让吗
- 3、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 4、墓地能转让吗
一、公墓能否转让
法律分析: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一般不允许转让,只能退还给民政当局。墓地转让要办理登记或者换发墓地证等,各地条件不一。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二、墓地能转让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墓地不可以转让的。如果是已经买了,但是还没有用过的,就有不同。如果当时办理买墓手续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有的陵园可能会考虑可以转让,但要在社区居委会打个证明文件,证明买墓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的关系,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陵园一般还是会同意的。
三、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一般没用过的墓地是不允许私自转让的。购墓的前提要有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一个墓登记好一个名字后就像有一个身份证一样,轻易不能撤销。但是可以退还给公墓。当然会损失一定的费用。墓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都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到了一定期限还不续租的墓穴可按照无主来处理,即墓园管理方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墓地能转让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墓地是不允许私自转让的。购墓的前提要有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一个墓登记好一个名字后就像有一个身份证一样,轻易不能撤销。但是可以退还给公墓。当然会损失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墓地转让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墓地转让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