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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管理(墓地管理员是编制内吗)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墓地管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国家对公墓管理有什么政策法规

       国家对公墓管理政策法规如下: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2、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4、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5、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6、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7、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法律法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为客户提供建墓所用建筑材料的品种、用途、性能和价格的咨询和建墓服务;(2)根据本地区主要民族和宗教信仰者埋葬遗体或骨灰的方法和礼俗,提供葬礼和祭奠服务;(3)遵照有关碑文内容及碑文的格式、写法,提供立碑服务;(4)建立和管理墓地业务档案;(5)管理维护墓地园区,进行环境绿化和美化。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墓地管理员

三、农村墓地如何管理?

        现在农村大部分是自家以本族为一个墓群,多少不一的土葬方式,成为坟墓(坟头),没有什么管理一说,只是有传统的意识,坟墓乃不可侵犯,不允许他人随便践踏掘毁,有此类问题视为严重事件,必遭谴责或者不可预料的后果。 我总觉得此种方法急需改进,因为这种传统的土葬方式占据了大量的耕地,给农业的耕种造成不便,特别是不利于大机械作业,也因此经常给种地方与墓主带来矛盾,具我观察有部分后人为其以葬先人的坟墓,没有超过三四代的守护祭奠期,许多也是无主之墓,因此这种土葬方式需要改进,也要与时俱进。 说到改进,这是一项艰巨的事情,首先要破除传统的观念,解放思想,由政府主导党员干部带头,充分细致的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使之认识到这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好事实事,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以各个族间或是村间的祠堂,用以安放骨灰陵寝(骨灰盒)。选址应在村民认可的好的风水宝地,由现代设计陵园图纸设计施工,庄重气派古典,利于后人祭奠或逝者安放。周围多种松柏等树与之相衬托,有条件的村街可以以公园绿化形式,建设的更加典雅别致,以示对先人的尊敬。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异议者勿喷,喷着难安。) 农村墓地最好的管理办法,应该以村为单位建一个公墓礼堂,院子有2O米X2O米即可,建2O米X8米的房子一栋,里面用红砖水泥板砌成货架,摆放骨灰盒,并编出号码,在大门口建二间房子,用来值班办公室用,在院子中间砌个水泥池子,用来浇纸钱放鞭炮,在院子四周栽上松柏树,花草等,值班人员要做好登计入册。毎年春节,清明节开放。 农村墓地如何管理——自己管理自己家老祖宗的墓地。难道还要跟城市里一样请个保安来管?每逢过年或清明,给坟墓拔拔草,添添土而已。每家都把坟建在自家的承包地上,人家的承包地是不同意别人去建坟的。农村对于地理非常注重,发财不发财,发家不发家都要看老祖宗坟墓地势好坏。如自己家有一好地都要留着,人家给钱都不会转让——因一观好地代表一家族兴旺发达。 现在农村墓地,都选在自己的地里,怎么管理,不知题主有何高见。集体年代,村上有公墓,统一集中在一块土地,并且按次序排列。

四、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墓地管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墓地管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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