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人打工后死亡,在哪里火化,能在当地火化吗?
《殡葬管理条例》对公民在异地死亡后的火化没有具体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只好把网上搜到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的相关内容附后,供参考: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殡葬法有规定必须用殡仪馆车接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而依据各省民政厅的《殡葬管理管理办法》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所以、目前各地的接运遗体车辆都是殡仪馆车在提供服务,个人不可从事。但有的省的个别地方也在搞试点,民营也参与运尸服务;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是江局贺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殡葬事宜的一部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西省殡葬市场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1. 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资质条件等方面要求,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2. 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要求:从火化设备的要求、火葬场服务态度、骨灰寄存期限等方面对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进行了规范,并严格限制墓地、骨灰堂等非陆闷法追思设施的新建。3. 相关违法行为的处早腊弯罚措施:规定了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殡葬企业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和给予刑事制裁等措施,以保证市场公正、有序。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对哪些情况进行了明确禁止?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下行为:1. 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违法从事殡葬服务活动;2. 将尸体私自出售、买卖或者将尸体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3. 遗弃尸体或者将尸体非法丢弃;4. 制售散装骨灰或者通过非法途径出售骨灰的行为;5. 在墓地、殡仪馆等公共场所收取过高费用;6. 违反相关规定设置、经营追思设施。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江西省殡葬市场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该法规有利于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省、市殡葬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殡葬服务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殡葬设施,禁止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第十二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四条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本文的分享就到这里了,相信大家阅读完本文,可以更好的了解关于“江西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西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