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为什么流行土葬,而不是火葬
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如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我在农村基层工作中调查发现,现行殡葬管理...吉林省对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政策和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三、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吉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法规,详细规定了殡葬服务许可、墓园建设及管理等方和孝面的具体要求。《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吉林省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业而颁布的一部地方法规。该细则共十章五十五条,全面涵盖了殡葬服务许可、墓园建设及管理、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殡葬服务许可方面,细则明确了殡葬服务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具体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并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定。同时,对于未经许可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在墓园建设及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墓地的基本要求、禁止事项、墓地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对于墓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墓地的安全、整洁和有序。除此之外,细则还规定了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殡仪服务行业的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综上所述,《吉林省殡唤察稿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殡葬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殡葬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颁布的。
《没岩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殡葬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支持,带动了殡葬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将殡葬服务许可分为一般殡葬服务许可和特殊殡葬服务许可。其中,一般殡葬服务许可范围包括殡葬设施、殡葬服务、殡葬用品销售等;特殊殡葬服务许可范围包括火化、遗容整形等。同时,该条文还对申请殡葬服务许可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十条 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位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整洁与完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十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培训,取得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殡葬服务证》后,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或使用未取得《殡葬服务证》的人员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从事服务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在本省死亡的公民,其遗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火葬或者土葬。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省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取得运输尸体证明后,方可运出。第十七条 死者的丧事由其亲属负责承办;死者没有亲属的,丧事由其生前工作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承办。第十八条 死者的遗体承运由殡仪馆负责,殡仪馆暂时无承运能力的,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外国人、华侨死亡的,其遗体或骨灰的处理和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殡仪馆(含火葬场)火化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地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二)异地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者亲属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三)无名遗体、无主遗体以及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本文的分享就到这里了,相信大家阅读完本文,可以更好的了解关于“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