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什么标准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补充:
根据“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规定。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至于如何分配,应当给谁,也是有相应规定的,建议还是直接咨询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
因病死亡的退休人员,有抚恤金吗?
因病死亡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丧葬费,办理的同时,如果有符合抚恤金条件的直系亲属,可以一并申请。这里的抚恤金一般是指死者的直系亲属中(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生活来源的,通常也有一定的年龄条件,比如子女未成年的,可以享受的一种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各地不同,请咨询当地社保局。
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法律分析】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的抚恤内容:1、丧葬费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十二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金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谨游携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3、特别抚恤金:注意,这个是有发放条件祥伏的(具体条件是1被大军区级以上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二十年且做出显著成绩者,3生前为师职、技术七级以上干部或军龄满三十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3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发放,由安置地省军区申报,大军区政治部门批准后磨敬发放。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老雹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耐蔽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昌含州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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