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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殡葬建设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柴桑区殡葬建设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英雄烈士、军人、遗体捐献者、少数民族居民、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殡葬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红白理事会等群众*丧*活动管理组织工作经费给予补助。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火葬区。 禁止将遗体土葬。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对殡葬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革除殡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绿色低碳祭扫。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对遗体火化、骨灰安置实行闭环管理,推进智慧殡葬建设。第九条 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广新旅、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编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公墓、骨灰堂、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县(市、区)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相关手续。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分为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先建设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控制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第十三条 公墓建设应当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硬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65%。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骨灰堂格位建筑面积。独立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 墓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墓碑材质、形状、朝向、宽度和厚度等。 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以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墓或者依法划定的区域内规划生态安葬设施。 对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可以为逝者建立“名字墙”等集中纪念设施。 生态安葬的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迁移坟墓的,应当迁入公墓、骨灰堂,或者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殡葬设施; (二)倒买倒卖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 (三)未经批准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五)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七)擅自重建、扩建、硬化处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九江有海葬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殡葬设施,禁止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第十二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四条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

三、2021年关于殡葬的规定是什么?

       普法内容

       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1、关于火葬的规定:(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九江有海葬吗

       多少年来,烧冥纸纸扎、放鞭炮等风俗习惯一直被沿袭使用,原本是祭扫先人的方式,却逐渐变成不文明的祭祀方式,不仅成为城市发展的阻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健康,产生安全隐患,还助长了封建陋习的遗留,产生不和谐因素。文章图片1近几年,九江市为发展文明生态城市,一直致力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到目前为止,改革已经产生很好的效果。文章图片2全市火化率提高为了扩大火化面,提高火化率,九江市启动了殡葬改革专项行动,出台了《九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专项行动方案》、《九江市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等文件。2017年九江市遗体火化达到7828具,火化率达到32.59%,同比增加了3%,免费火化金额达197.41万元。其中修水、武宁、永修等县以及瑞昌市的火化率一直保持在全市的前列。今年5月1日,九江部分县市启动了火化的“零点行动”,力争今年全市的火化率达到50%,到2020年全市平均火化率75%。市民多数接受“三禁”去年5月份,九江市开始正式实施《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市范围内丧葬活动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殡仪馆及公墓为了倡导文明祭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免费提供鲜花、电子鞭炮,提倡以礼炮、乐队、哀乐等节能环保、绿色安全的方式代替传统烟花爆竹。根据相关工作人员透露,今年清明的禁燃禁放效果明显,没有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文章图片3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通过鲜花祭扫、踏青遥祭等文明环保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烟雾缭绕的祭祀习俗。一些市民表示,九江人的素质有了大幅提升,实行“三禁”后,春节和清明期间,有别于以往烟雾缭绕的,空气质量非常的好。文章图片4生态安葬逐年增多,市民殡葬意识发生变化“生态安葬”也称为“绿色安葬”,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江葬、海葬……等方式,让逝者与花、树、草、江水为伴,不留骨灰或少占土地,只立一块小型碑的新型生态安葬法。这种生态葬法在九江推广从一开始的拒绝到现在慢慢地接受,市民的殡葬意识已经发生了改变,很多老人和子女会一起来询问关于生态安葬的事情,像树葬、草坪葬也逐渐被大众所接受。文章图片52016年九*选*生态葬的就有多达1115个,其中树葬15个、草坪葬25个、江葬5个、深埋283个、格位(骨灰堂)存放787个;到2017年,数量又有所增加了,全市共有1326个选择节地生态葬法,其中树葬有21个,草坪葬36个,江葬8个,深埋278个,骨灰堂存放983个。文章图片6几年的时间,九江市在殡葬改革方面已经有所成效,全市的火化率稳步提升,文明祭祀逐渐被大众所接受,生态安葬逐年增加,其中修水县和武宁县的绿色殡葬建设走在了全市前列,生态环境得到很好地改善。不久之前,九江的修水、武宁两县凭借着优美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旅游资金成功地入选了“2018中国最美县域榜单”,这个榜单是一个不受任何商业因素影响的公益榜单,评价的核心标准是“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很好的生态环境”。文章图片7九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殡葬改革,不仅切实地推进了当地的移风易俗,促进了当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还进一步改善了和美化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未来的九江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的文明有序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柴桑区殡葬建设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柴桑区殡葬建设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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