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殡葬条例大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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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有义务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七条 本市公民死亡和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遗体应当就近火化。第八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凭下列证件: (一)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外国人死亡,凭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证明和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领事馆的书面申请。第九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由殡仪服务单位负责运送。偏远郊区和特殊情况除外。 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第十条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保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采取以树代墓等多种形式安葬。第十一条 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市、县(市)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的殡仪服务中心。 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对遗体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服务,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第三章 丧事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丧事提倡节俭、文明,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信教群众办理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摆放、焚烧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从事扮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或者抛撒纸钱。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第十七条 殡仪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 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收取殡仪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省、市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并明码标价。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第十九条 死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或者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条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在县(市)建立公墓,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本条前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墓地的绿化、美化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兴建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三千米以内; (四)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三条 公墓用地属国家所有,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只有使用权。 公益性墓地,不得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的骨灰,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第二十四条 公墓墓穴的认购者,应当向公墓经营单位交纳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墓碑。 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
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四、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价格、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八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第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布局;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运送、火化遗体,必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第十二条 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殡葬条例大修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殡葬条例大修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