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江西殡葬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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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从事客运的厢式载货简易汽车以外的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也可由省交通厅指定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按规定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凭牌行驶、交牌报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和督促稽查征费工作。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和稽查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放在车籍所在地管理上,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各级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第二章 稽征机构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车辆台帐、档案的管理,严格停驶车辆牌证、票证、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上户上路对有车单位、个人和行驶车辆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在城乡道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发现无养路费凭证行驶的车辆,可以视具体情况扣留其行驶证、驾驶证或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对无上述证件的,必要时也可扣留其车辆。稽征机构扣留证、车,必须发给当事人扣留缴费违章机动车证件凭据。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公路征费稽查站。 (五)按规定对本省机动车辆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七)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牌证核发及车辆新增、异动情况,通过车辆的年度检审,核验养路费票证及其缴费情况。 (八)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微机征费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七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中国交通稽证”胸章和“交通稽证”,使用臂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停车示意牌。稽征机构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红字的“中国交通稽查”标牌,经省公安部门批准,可装设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第八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学字牌证、试车牌证等)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领用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挂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培训地方驾驶人员以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省内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籍以及台、港、澳的个人在赣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八)各类出租汽车及教练车。 (九)公路和城市市政养护部门参加社会营业运输、承包其他修建工程的车辆。第九条 对下列车辆暂免征养路费: (一)按照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下列单位自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个座)的小客车: 1.党和国家机关(包括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 2.人民团体(指工、青、妇、文联、科协); 3.学校(指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列支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不含事业单位自办的技校、干校)。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属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四)经省交通厅核实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主管的县以上(含县)医院、急救站和红十字会的救护车(不含企、事业单位自办医院、急救站)、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车、冷链车、疫苗运输车、血站的采血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5.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6.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公安、武警部门的消防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专用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八)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九)殡葬事业管理部门的殡葬车以及民政部门设置的荣康院、福利院、收容所等单位的生活自用车辆。 (十)经省交通厅核准,报交通部备案的其他免征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如因改变车型、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等情况而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二、江西南昌市汽车限号的市区范围和时间有人知道吗?谢谢!
不能。进入上海市车牌都要摇号,平时都限行,外地车根本不让进去。关于外地车进上海市区处罚,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罚款100元并扣3分。由于内环高架限行,外地车辆可以在外环区域行驶,至于车型限行停放问题,****表示可以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单位、公司的停车场,以及路外正规停车场都是不违规的。不受限行车辆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5、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6、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7、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切实增加公司建设有效投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稽查征费机构负责征收汽车(含六轮农用运输车)的客货运附加费,四轮农用运输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的客运附加费。 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货运附加费以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客货运附加费。第三条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各类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租赁公司租出车辆的客货运附加费,按客车、货车标准执行,由租赁公司缴纳。第四条 对下列取酬特殊车辆免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一)只在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属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二)驾驶培训单位的教练车; (三)经省交通厅核实,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 2.医疗卫生部门、急救站、红十字会的救护车,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车、食品检验车、冷链车、疫苗运输车、血站的采血车; 3.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车。 (四)矿山、油田、林(农)场及大型厂(矿)企业内不挂牌照、完全不行驶公路的各类车辆; (五)殡葬事业管理部门的殡葬车; (六)经省交通厅核准的其他不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车辆。 上述免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接客车标准的1/3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跨行公路超出10公里在20公里以内的按客车标准的2/3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跨行公路超出20公里的全额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既从事田间作业又从事取酬运输的拖拉机减半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第六条 经履行报废手续和转移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停征。第七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公里0.03元,具体按下列定额标准征收: (一)客车每月每座90元; (二)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座75元; (三)城市出租车仍为每月每座129元; (四)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营运的中巴仍为每月每座70元; (五)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20元。第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仍为每吨公里0.02元,具体按下列定额标准征收: (一)货车3吨以上(含3吨至20吨)每月每吨48元、3吨以下(含六轮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54元,特大型车辆(20吨以上)按货车标准每趟次运输周转量计征; (二)全挂车(汽车拖斗)每月每吨32元; (三)大中型拖拉机每月每吨32; (四)手扶拖拉机及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24元; (五)客货两用汽车2吨以下(含2吨)每月每车100元,客货两用车2吨以上每月每吨54元。第九条 各运输企业和单位、个体(联户)按每人(吨)公里在运价中向旅客和货主代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其中客运票价,原每人公里含0.02元附加费,现增加0.01元,具体各类型、各线路票价,按《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由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 应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的吨(座)位由征收机构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客车(含卧铺车)按厂家核定的实际载客座(铺)位数计征。无核定座(铺)位数的按底盘标记载重吨位折合座位数核定,每吨折合8个座位,底盘标记吨位不足0.5吨的按4座位核定。 (二)无座位和吨位标记的简易机动车辆,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每吨折合8个座位核定,尾数不足10马力的(含10马力)按0.5吨核定。 (三)载货汽车以国家定型的底盘标记吨位核定。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加0.5吨核定。
四、江西南昌市汽车限号的市区范围和时间有人知道吗?谢谢!
一、限行时间段:每天的7:00至22:00
二、限行车牌尾号:
每周一(限行尾号1和6)、每周二(限行尾号2和7)、每周三(限行尾号3和8)、每周四(限行尾号4和9)、每周五(限行尾号5和0)
三、限行区域:
限行区域为: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中、北大道,沿江北、中大道围合的区域(含以上道路)和南昌大桥、八一大桥。
扩展资料:
准许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喷涂有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环卫、市政、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公路客运车辆、单位班车(大型客车)、垃圾清运车不受限制,但是禁止从八一大桥通行;垃圾清运车每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8时30分,禁止在南昌大桥通行。
参考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西殡葬车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江西殡葬车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