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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殡葬改革(山西殡葬改革最新消息2022年)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西殡葬改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山西拟禁售冥币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烧冥币是我们中国人祭祖的重要方式,而且烧冥币还走红到了国外。之前我给大家讲了中国冥币走红海外的事件,而最近山西省拟禁售冥币,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去看看吧。

山西拟禁售冥币

        8月23日,山西省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布了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稿,禁售冥币就在其中。

禁售冥币

        根据第23条 殡葬市场管理 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第32条表示,提倡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奠等祭扫方式。

文明殡葬

        禁止和销售冥币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出台过相关规定,根据整理发现,河北磁县,河北赤诚县、河北下玉田县、河南玉田县、内蒙古乌兰察市、山西怀仁市、河北秦皇岛海港区、遵化市等多地都已经有了这个方面的规定。而且很多地方除了禁止和销售冥币之外,而且还会有一些处罚。比如河南省玉田县会对焚烧冥纸、冥币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教育,对拒不服从劝阻、教育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哈尔滨市会对店内祭祀用的相关物品进行扣留,并将店查封等等。

争议

        这一规定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讨论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焚烧冥币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相违背,而且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火灾等;另一方面是,焚烧冥币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紧紧相连,这是表达了对于祖先的思念和缅怀。

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第十三条 骨灰处理应尊重死者遗愿或死者家属的意见,可以采取寄存、深埋、撒散、植树或其他不占、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实行火葬。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村民委员会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实行公墓埋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禁止乱埋乱葬。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章 殡葬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七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的殡葬工作规划和需要,提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十八条 建立殡仪馆应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四、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一、殡葬办理流程:1、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2、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3、遗体运回殡仪馆防腐.;4、备齐*丧**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及出殡.;5、举行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6、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二、丧葬办理需要的材料:1、个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死者身份证、社保卡、死者养老金存折或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2、若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在户口注销证明里不能清楚反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要求写明关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关系),办理时需法定继承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3、农转非死亡人员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四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西殡葬改革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山西殡葬改革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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