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最新殡葬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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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有义务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七条 本市公民死亡和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遗体应当就近火化。第八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凭下列证件: (一)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外国人死亡,凭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证明和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领事馆的书面申请。第九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由殡仪服务单位负责运送。偏远郊区和特殊情况除外。 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第十条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保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采取以树代墓等多种形式安葬。第十一条 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市、县(市)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的殡仪服务中心。 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对遗体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服务,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第三章 丧事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丧事提倡节俭、文明,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信教群众办理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摆放、焚烧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从事扮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或者抛撒纸钱。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第十七条 殡仪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 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收取殡仪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省、市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并明码标价。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第十九条 死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或者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第四章 墓地管理第二十条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在县(市)建立公墓,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本条前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墓地的绿化、美化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兴建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三千米以内; (四)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二十三条 公墓用地属国家所有,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只有使用权。 公益性墓地,不得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的骨灰,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第二十四条 公墓墓穴的认购者,应当向公墓经营单位交纳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墓碑。 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
二、殡葬条例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流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小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四、殡葬条例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普法内容
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1、关于火葬的规定:(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殡葬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最新殡葬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