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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殡葬管理规定(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成都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成都市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办理法律政策有哪些?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 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5回答者: gomilango

二、成都市丧葬费最新标准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价费〔2006〕126号 二○○六年六月六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殡仪服务收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原殡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服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利用殡仪服务设施,直接从事涉及遗体处理服务的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财政、民政部门依法对殡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本着有利于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社会公益性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服务收费成本主要包括殡仪服务过程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同时应考虑财政的投入情况。 一、基本服务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事业单位使用税票。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寄存(指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骨灰寄存处)。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级统一制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未制定新的标准前,我市市殡仪馆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 (一)、遗体运送费 1、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2、其他殡仪车接运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二)、遗体火化费 1、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 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 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2、YQ-2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600元/具。 3、YQ-3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800元/具。 4、CH—93VI豪华Ⅱ型火化炉收费标准900元/具。 5、安魂卡,每卡1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三)、骨灰寄存费 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 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骨灰寄存(安葬)证,每证15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四)除市殡仪馆外的其他殡仪馆上述项目收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五)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火葬工作,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等收费中可按实际情况下浮10—20%。对民政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适当优惠。 二、一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衍生的由丧家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的抬移、停放、冷藏、清洁、整理、修补、防腐、租用治丧场所、遗物处理及消毒等。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般服务项目全市实行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各区(市)、县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定成都市殡仪馆的政府指导价,市殡仪馆可在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其余殡仪馆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按不高于市殡仪馆收费标准原则核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民政局备案。(见附表一) 三、特需服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特殊需求服务项目。特需服务项目(限附表二中所列项目)由丧家自愿选择。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仪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在执行前一个月报同级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今后需新增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市)县民政局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未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各殡仪馆不得以特需服务项目名义收取费用,如果自行收取了,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提供菜单式服务,由丧家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及标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实施服务。 第七条 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科学设置殡仪服务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丧家需求,特别要设立最低收费火化炉,保障低收入丧家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九条 各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物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殡仪服务机构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三、成都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四、成都市丧葬费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成都市殡葬管理规定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成都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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