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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21年大修)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新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关于土葬的最新规定2021

       我国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土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流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小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有哪些?

       普法内容

       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1、关于火葬的规定:(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殡葬管理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新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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