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福州殡葬服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 2、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 3、福州有多少个火葬场
- 4、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一、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福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殡葬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第四条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交通不便的山区和海岛除外)、平潭县(海坛岛全境),晋安区的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岳峰镇、鼓山镇、新店镇,闽侯县的甘庶镇、白沙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南通镇、上街镇、荆溪镇、南屿镇、闽江乡、竹歧乡、鸿尾乡,罗源县的凤山镇、白塔镇及松山镇104国道沿线村庄,闽清县的梅城镇、梅溪镇、东桥镇、雄江镇,均为实行火葬地区。 以上实行火葬地区中尚未实行火葬的地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划确定实行火葬的具体时间。第五条 实行火葬地区,必须建立殡葬设施,其建设计划与经费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逐步做好殡葬设施的建设。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本市常住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就近实行火化。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第七条 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一般不超过48小时即行火化。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验尸证明,决定火化时间。因案件调查特殊需要的,可以实行深埋或冷藏。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死者家属或医院应采取消毒措施,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者遗体火化。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非法转移在病房内死亡的死者遗体。第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办理殡葬事宜应由死者家属或受委托人持死者身份证件向死亡时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公墓安葬或按指定的线路运行。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死亡人员,死者家属要求实行坑葬的,应持死者身份证件,经县(市)区民族部门确认,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埋葬。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办理丧葬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区丧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组织鼓乐队送葬; (二)送葬途中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 (三)占道摆挂花圈、挽轴、祭悼物品,设坛念经办道场、搞迷信活动、焚烧纸扎迷信品等; (四)将非佛教僧尼的死者遗体送寺庙焚化; (五)从事非法丧葬中介(包头)活动。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系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系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及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寄存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兴办单位申请报告; 2、当地建设(规划)、土地部门的审核意见; 3、建设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寄存处的规划图纸。 建立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寄存处,由兴办单位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应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报县(市)民政局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兴办单位申请报告; 2、当地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审核意见; 3、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的可行性报告; 4、经营性公墓或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的规划图纸。 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当地市、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经营性骨灰寄存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
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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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州有多少个火葬场
一个。根据台海网信息可知福州有9家殡葬服务单位,但火葬场只有一个。该火葬场位于仓山区福建肺科医院附近,可根据高德地图导航到达。
四、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第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卫生、市容、工商管理、土地、文化、宗教、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实行。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当实行火化。第六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须凭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者遗体。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到医院接运遗体。第七条 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和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者遗体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家属自愿要求死者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 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第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禁止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按照死者的家属或者其单位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不得刁难死者家属,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安放在骨灰寄存处或公墓。倡导播撒、植树或深埋不留坟头等骨灰处理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四条 市、县(市)建立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经营性的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寄存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市区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当报县(市)民政局批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六条 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保护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丧葬用地,加强土葬的管理工作。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并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死者遗体土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村或者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擅自开山建坟。禁止建造宗族墓、寿墓。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禁止建坟区。 禁止建坟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必须迁移或者深埋。严禁返迁、恢复或重建巳迁移、深埋、平毁的坟墓。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寿衣、花圈、纸棺、木棺、冷冻棺、骨灰盒(罐)、墓碑等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市)民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纸屋、冥具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葬地区不得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品。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行政收费、殡葬行业经营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福州殡葬服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福州殡葬服务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