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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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殡葬改革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一、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二、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物价、保险、市容、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下列地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 南郊区、北郊区、古交市、清徐县和阳曲县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第七条 应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它方便。第八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由殡仪馆收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后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尸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达。尸体暂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第九条 应实行火葬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七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卫生、民政部门责令火化或组织强行火化。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仪车。使用其他车辆运送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乡(镇)骨灰堂安放,也可安葬在经营性骨灰公墓。第十三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可以建立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应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村民,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死亡后,应在本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土葬的,须到市民政局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第十六条 禁止在耕地内和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及公路两侧葬坟。 上列区域内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埋葬。未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迁入荒山瘠地埋葬。逾期不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平毁。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山西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殡葬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的监督。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作、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丧事中不准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第二十条 办理丧事应文明节俭,不准损害、污染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区搭灵棚发丧送葬和沿街抛撒纸钱及杂物。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一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第十三条 骨灰处理应尊重死者遗愿或死者家属的意见,可以采取寄存、深埋、撒散、植树或其他不占、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实行火葬。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村民委员会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实行公墓埋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禁止乱埋乱葬。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章 殡葬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七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的殡葬工作规划和需要,提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十八条 建立殡仪馆应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立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四、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一、殡葬办理流程:1、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2、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3、遗体运回殡仪馆防腐.;4、备齐*丧**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及出殡.;5、举行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6、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二、丧葬办理需要的材料:1、个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死者身份证、社保卡、死者养老金存折或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2、若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在户口注销证明里不能清楚反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要求写明关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关系),办理时需法定继承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3、农转非死亡人员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四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