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山东农村丧葬费最新规定
-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什么
- 3、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 4、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山东农村丧葬费最新规定
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什么
咨询当地民政局和社保局!老人自然死亡,进行火化是否可以持村委会证明火化和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考资料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建设殡葬设施办理手续:1、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4、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造*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