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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2021修改)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第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第四条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场所相关情况。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对治丧活动场所加强督促检查。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第七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公墓; (二)存放在骨灰堂; (三)节地生态安葬; (四)自行存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自行存放骨灰需改变处理方式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第八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服务单位发放骨灰时应当核对骨灰安放(葬)等处置信息,并录入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殡葬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殡仪服务单位书面告知骨灰领取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置骨灰。 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第九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当与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骨灰处置跟踪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骨灰处置的跟踪管理服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的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服务。第十条 坟墓需要迁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处置被迁移的骨灰或者骨骸。 迁移和维修的墓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地面积,不得扩大。第十一条 禁止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并对该平台进行管理、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市殡葬管理应用平台采录、处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奖励或者补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五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第六条 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殡仪馆由市民政部门兴建。 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第八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除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本市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48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郊区应在72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殡仪馆、悼念馆接到死者的亲属的通知,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第十条 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疾*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市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二条 公墓是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亲属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三条 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殡葬事业单位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立,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五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墓。第十六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遗体安葬地点,遗体安葬地点限于安葬本区域内死者遗体。严禁将实行火葬区域的死者遗体运入安葬。第十七条 建立公墓的申请,应附有墓区位置、占地面积、墓区内的绿化面积、规划的墓穴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每一座骨灰墓占地不得超过1.2平米。第十八条 公墓应视墓区范围,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可以一次性收取成本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和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 丧事管理

三、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侨务、水务管理和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墓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和小型化墓穴服务。小型化墓穴的用地不超过墓区面积的40%,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 城镇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 本条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墓穴安葬。自行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个性化服务。 经营性公墓中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的用地应当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绿化面积不少于墓园面积的40%。 预售(租)经营性公墓墓位(包括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出售(租)超面积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位 。 鼓励经营性公墓建设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的节地生态型墓位。

四、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_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一、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______1.安葬在公墓;______2.节地生态安葬;______3.自行存放;______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______1.城市主干道两侧;______2.居民住宅小区;______3.机场、火车站 、客运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______4.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______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法律依据:《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条_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___第二条_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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