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地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葬礼承办人。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地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地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地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地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地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葬礼承办人。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地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地证明葬礼承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地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葬礼承办人。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地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地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地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地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地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葬礼承办人。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地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地证明葬礼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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