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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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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今年有平坟政策吗?吉林省榆树市农村怎么都要求平坟呢

       当地政府的行为,可能是出于保护耕地或基本农田的考,而且有国家行政法规作支持的属于合法行为,但也要考虑当地民俗和人性化操作。《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 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发〔1986〕3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 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9 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5〕 163号文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 吉革发177号文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 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18号令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 号文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 141号文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三、强行农村火葬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我们这里历史以来就是棺木土葬;是民俗传统。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之前我看了一篇文章,内容如下: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如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我在农村基层工作中调查发现,现行殡葬管理制度本身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操作均存在一定的偏颇,从而导致了一些尖锐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及时加以解决。 现行殡葬管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制定现行殡葬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认为土葬会导致“死人与活人争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致使国家的粮食生产不能自给,影响国计民生。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国死亡832万人。对此我作了一个不太科学的假设:对2004年死亡的832万人,如果全部实行土葬,而且全部占用耕地,按每个墓地占地4平方米(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单人土葬墓穴的占地面积)计算,一年只占用耕地3328公顷,只占全国耕地总面积14212万公顷(2002年数字)的0.00234%,即使按照这种办法干上100年,也只是使现有耕地面积减少0.234%。何况即使允许自由选择土葬或火葬,也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会选择土葬,选择土葬的还有相当一部分可利用荒山荒坡等废弃地,无需占用耕地,实际占用耕地则会更少。而且坟墓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荒圮,一般的坟墓往往保留不过百年。所以我认为,允许土葬所导致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突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制定现行殡葬政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认为土葬可能会导致疫病的传播。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有些夸大其辞。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并及时安葬,即便有疫病病原也被厚厚的土层所隔绝,根本不会造成任何疫病传播。我国传统的殡葬方式就是土葬,即使是在瘟疫流行时期,先民们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控制疫病流行的手段竟然也是将因感染瘟疫致死的人及时土葬。当然,出于防止疫病传播的考虑,现在对于患传染*疾*而死亡的人还应坚持采取火葬方式安葬。 2、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制定政策所预期的效果。 火葬政策实施几十年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死者都实行了火葬,但仍有一些农民将死去的亲人火化后,运回故土,安葬在自家原有的墓地里或直接安葬在自家的承包田里,而且堂而皇之地修坟立碑,殡葬管理人员往往对骨灰如何处理并不过问。也有的农民把死去的亲人直接土葬,通过向殡葬管理人员说情,象征*的*些罚款了事。还有一些人采取贿赂殡葬管理人员、伪造火化证等办法,达到将死去亲人土葬的目的。这些情况,都是与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的,不论是直接土葬的还是火化后又土葬的,这些坟墓,仍然占用了耕地,死者家属又增加了火化费或罚款等负担。 3、强制火葬使农民群众的丧葬费用支出居高不下。 由于殡葬业的垄断经营,缺乏相应的市场调节机制,殡葬管理单位往往凭借其在殡葬管理上的优越条件从殡葬活动中攫取高额利润。据有关资料载,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是一个80多人的单位,2003年收入2000多万元,除工资外发放奖金、福利477万元,人均5.6万元!这些费用其实都是由死者家属来承担的。我通过调查了解到,一名农村居民死亡后,火葬比土葬要多支出1000元以上,这1000元基本是以下这些费用: 火化费200~300元; 殡仪馆占用费200~300元; 租车费每辆100~200元,租2~3辆车约需要200~600元。(按平均距火葬场30公里计算。) 以上为必须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死者家属往往还要支付相当数额的遗体冷藏、防腐、整容、穿衣、装卸和购置骨灰盒、骨灰保管等项费用,这使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火葬费用可能还要更高。如此高额的殡葬支出,让一些较为贫困的死者亲属难以承担,有的农村贫困老人甚至发出了“活得起死不起”的慨叹。 4、强制火葬造成空气污染和能源浪费。 现行殡葬政策的初衷是要保护环境,但只考虑了限制占用耕地的问题,而没有考虑火葬造成的空气污染和能源浪费问题。2004年全国死亡832万人,50.5%采取了火葬,按火化一具遗体需要30公升柴油计算,一年因火化遗体将耗费柴油1.26亿升,约合10.7万吨。而且用柴油火化尸体将排放大量废气粉尘,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据居住在火葬场附近的居民讲,气压较低时,常能闻到焚烧尸体发出的浓烈臭味,晾在室外的衣物也常常挂上骨灰颗粒,让人觉得十分晦气。 5、强制火葬违背民族传统和群众意愿,侵害了公民自主选择丧葬方式的正当权益。 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重视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全国平均火化率已经达到50.5%。但是,火葬政策从实施以来,却一直受到群众的抵触,特别是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死者的后事安排,一直遵循“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即使是无神论者,也大多希望能将死去的亲人完整安葬,不愿意看到死去的亲人变成一堆断骨残灰。其实认真反思一下,土葬方式也并不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纯属封建迷信行为,其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伦理以及文化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土葬方式在人们与死去亲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感情纽带是火葬所无法建立的,而人们经常到死去亲人的墓地去祭奠,也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从另一个角度说,自主选择殡葬方式也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强制实行某种统一的殡葬方式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与党和政府的爱民情怀相违背的。 6、强制火葬激化了干群矛盾,助长了殡葬管理部门的腐败。 虽然殡葬政策只是提出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并未要求一律实行火葬,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往往过度推行火葬,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致使在一些不必要推行火葬的地区也强制推行火葬,与群众的意愿严重对立,群众意见很大。一位基层民政干部对我说:“在群众心目中,殡葬管理是一项‘造孽’的工作,剜坟掘墓啊。如果严格管理,就会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如果疏于管理,又觉得自己是在渎职。整天处在思想矛盾之中。”而殡葬管理部门又往往通过强制火葬这种貌似合法的手段,攫取了不正当的部门利益。更有一些基层殡葬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勒索财物,败坏了社会风气。 以上几个方面,是当前殡葬管理政策的主要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参考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的做法,对强制火葬政策进行必要的改革,制定出更加公正、更加亲民的殡葬管理政策。 美国是发达国家的代表,也是有一定火葬传统的国家,在殡葬管理上却相对宽松,现在其殡葬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只有近30%。 印度是与我国相似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耕地的珍贵程度不亚于中国。但印度的殡葬管理却非常自由,公民死后,可以自由选择火葬、水葬、**、土葬、野葬等方式,并不强求一律。(当然,印度的水葬、**、野葬等方式对环境、对人民健康会带来不利影响,并不可取。) 我的建议是: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改现行的完全火葬政策为自由选择火葬或土葬(因患传染病死亡者除外),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在荒山荒坡或应该退耕还林的地块中划定一部分作为公用墓地,用于安葬死者。同时要求死者亲属在墓地植树,并保证成活,苗木款自筹。若当地并无荒山荒坡或退耕还林地可供利用,也可在现有耕地内深葬,不留坟头,不许立碑。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也将由强制推行火葬向管理殡葬用地、规范墓葬标准转变,也群众的关系也会渐趋协调。这样既保护了环境,节省了群众的丧葬费用,又顺应了中国的殡葬传统,减少了干群矛盾,抑制了殡葬管理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同时也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并将大大节省国家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的资金,可谓一举多得的大好事。 特别是在调动农民群众造林积极性上,更有其独特意义。我国的植树造林工作,可以说近年来国家比较重视,也出台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可是群众对植树造林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较为理想的水平,造林效果很不理想,已造林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在一些地区形成“造林不见林”的尴尬局面。如果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适当允许农民将死者土葬,并将土葬与植树造林挂钩,要求死者亲属在墓地栽植一定数量的树木,定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因为中国自古就有在墓地植树的传统,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在亲人的墓地植树造林,这些林木常常被认为是死去亲人的生命通过另一种形式在延续,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会加倍地爱护这些林木。这样既可提高人们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也顺应了中国人尊崇祖先的民族传统,同时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在植树造林方面的财政负担。 以上为作者根据自己所了解的农村实际情况并结合媒体刊载的相关资料提出的殡葬政策改革建议。虽然我调查的区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还是能够反映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的大致情况。如有不当之处,尚望高层领导及有识之士给以批评指正。 (2005年4月10日一稿,2007年4月21日有增改。)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来自南昌市殡葬业的一份收支清单》(《内参选编》2004年第38期。) 有关美国的殡葬情况转自中国殡葬网站: 有关印度殡葬情况转自四川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二、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三、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至3倍的罚款。” 本决定待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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