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殡葬法律法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殡葬法律法规2021细则
- 2、丧葬法律规定
- 3、殡葬法律法规细则是什么
- 4、丧葬法律规定
一、殡葬法律法规2021细则
法律分析:在2021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法律依据:2014年北京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三、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各项任务1.保障基本殡葬服务。有效履行政府职责,全力保障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同标准、全覆盖的殡葬惠民服务体系。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城乡、区域殡葬资源。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2.推进节地生态安葬。逐步完成全市殡仪馆火化设备改造,完善火化机烟气排放治理,降低有害气体排放。改变骨灰安放形式,开展生态公墓示范区建设。按照有关规划,非节地生态的新建公墓一律不予审批,现有公墓逐步改(扩)建为生态公墓。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逐步减少平面墓穴,到2020年,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50%以上。加大骨灰撒海补贴力度,实现骨灰撒海数量达到年火化量的2%以上。
二、丧葬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用地是不能侵占一些土地的,禁止在林地和耕地上面建造坟墓,也禁止在一些文物的保护区建造坟墓,并且也不能因为坟墓影响到交通的设施,在水源保护区也不得建造坟墓,关于殡葬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三、殡葬法律法规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四、丧葬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殡葬规定,是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 ***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殡葬法律法规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殡葬法律法规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