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宁波殡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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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宁波扫墓有什么规定
需要4月4日至6日期间现场祭扫的市民实行先预约,分时段祭扫,具体通告如下:一、预约方式。通过电话与相应的公墓进行预约。可关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殡葬协会”微信公众号或通告公布的清明祭扫预约联系表(见文末)查询公墓联系电话。市民在预约时需提供墓主姓名以及祭扫人的姓名、手机号、车牌号等基本信息。二、预约确认。各地公墓单位每日将预约信息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2019年以来火化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通过短信告知预约是否成功,并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公墓单位。市民需凭预约成功的短信祭扫。三、预约时间。预约时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从公告发布之日至3月31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四、分时祭扫。各公墓按照分时段错峰祭扫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防控能力确定每日入园祭扫人数,由各公墓限量预约、约满为止、分时祭扫。五、限人控车。每墓位祭扫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限私家小型车一辆(7座以下)祭扫活动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六、遵守规定。祭扫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红码黄码禁行。祭扫人员及墓区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戴口罩、测体温等防护措施,如遇限流需要排队,应保持间距,耐心等候。严防输入。境外及市外祭扫对象禁止预约和参加祭扫。八、属地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益性墓地2019年以来去世入葬祭扫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
鉴于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避免清明节期间因集中祭扫活动引发聚集性疫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暂停线下祭扫活动。所有公墓及相应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除2020年1月1日之后去世入葬的新墓清明节祭扫外),即日起暂停市民群众线下祭扫活动。暂停清明扫墓公交专线。二、新墓祭扫实行网上预约。新墓祭扫预约通过宁波民政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点击“清明节祭扫预约”。4月3日至5日原来已经预约成功的新墓预约祭扫数据保留,无需再次预约。三、倡导网络祭扫新风尚。倡导市民开展网上祭祀、居家追思、代为祭扫等绿色祭扫方式。可通过宁波民政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点击“网上免费祭祀”,进行网络免费祭扫。市民须服从墓园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祭扫时全程佩戴口罩,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出示预约码,配合测温、“健康码+行程码”联查。发现体温异常、健康码黄码或红码、行程码带星“*”号的人员不得进入祭扫场所。根据目前疫情防控管理要求,“14+7”、“3+11”、“2+14”健康管理措施尚未结束的人员不得进入墓园。如遇限流需要排队,应保持间距,耐心等候,防止集聚。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市来甬祭扫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扩展资料: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市来甬祭扫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规划、土地、侨务、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和用地,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为实行火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分步划定。第九条 市、县(市)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死亡的; (二)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在外地死亡的; (三)暂未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 (四)外来人员在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报告。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殡葬事宜。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按规定由下列单位提供证件: (一)城乡居民(村民)死亡。凭医院(含卫生院、下同)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二)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户将遗体运出院外。丧户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传染病死者的尸体或腐烂的尸体,殡仪馆应当立即火化。第十五条 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市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的,除传染病死者的尸体、腐烂尸体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各殡仪馆和其他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方便丧户办理殡葬事宜。第十七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土葬,禁止加工、生产、销售棺木,禁止使用和停放棺木。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九条 暂未实行火葬的区域,应当按照殡葬管理的要求,进行土葬改革。 允许土葬的遗体,必须安葬在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和建坟。第二十条 下列用地和区域为禁坟区: (一)耕地(包括自留地); (二)已经规划的宜林山地; (三)国道、省道公路和铁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所及范围内; (四)平原集镇和山区主要集镇周围视野所及的山坡; (五)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和农村住宅区; (六)其他建设规划用地。 禁坟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和修复坟墓。 禁坟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习俗实行土葬的,由市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市和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指定的公墓安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四、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废除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公安、卫生、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林业、建设、环保、文化、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和宣传工作。第二章 遗体火化管理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出具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下同)出具死亡证明; (二)其他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接收和火化遗体。第七条 在医院死亡的,医院或丧户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其他正常死亡的,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其他有关殡葬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通知遗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第八条 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保存费由申请人支付。 超过遗体保存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经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机构批准,殡仪馆可以在告知丧户后实施火化。遗体火化后超过60天,丧户不领取骨灰、支付火化等费用的,殡仪馆可以按无名遗体的骨灰处理。 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发放丧葬费用,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第十一条 殡仪馆以及其他从事殡仪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运、保存、火化等各项规章制度,为丧户提供规范、优质、文明的殡仪服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公开,并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章 丧事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第十三条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 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第十四条 举行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五条 骨灰可以安放在骨灰存放处,也可以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内墓葬、树葬、草坪葬,或者海葬等。 提倡不保留骨灰。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应当遵循省统一规划。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公墓经营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宁波殡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宁波殡葬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