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重庆殡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重庆最新丧葬费标准
-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4、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一、重庆最新丧葬费标准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地区对于人去世之后的丧葬习俗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大部分地区都会进行火化,会涉及到殡葬收费那么在重庆殡葬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重庆市殡葬收费标准1殡仪车(长途面议)2抬重100/人3包单804尸袋2005遗像制作180、260、300、500含相框、小黑纱6灵堂布置680起至3800普通型、豪华型7遗体洗身更衣200特殊遗体价格面议8寿衣高档1180-3680中档780-980低档480-6809乐队歌舞晚会80017:00—21:00哭灵悼孝80016:00—21:0010管乐队出殡上山500出殡至殡仪馆不上山收30011交通客车700起步往返不含过路费、ETC、空调费12豪华冰棺出租300/天按天计算、不含运费力资费13冰棺木械出租10014租搭帐篷300按三天计算15殡仪用品300含车花、胸花、殡仪礼花、墓地用品16服务费300含上门服务、协办证明、办理火化二、法律规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商品价格。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和公墓收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第四条为大力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丧事简办,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第五条殡葬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与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遗体整理、殡仪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务。基本服务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具体见附表1)。基本服务项目中除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外,其余服务项目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特需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应丧属的要求提供的****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六条基本服务项目收费除采用选择性单项服务收费形式外,各殡仪馆应推行不同档次的全套式殡仪服务,以简化收费手续,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要。省统一制定的全套式殡仪基本服务内容见附表2,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套式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所含各单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总和。提倡对困难家庭办理简单丧事的实行减免收费政策。丧属也可根据需要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个性化的全套式殡仪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第七条公墓服务收费的管理。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具体见附表3),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向丧属免费提供规范的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委托书。殡葬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与价格,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服务委托书。向丧属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条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不同地区的丧葬殡仪馆,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具体这个地方的收费标准的话,可以打电话进行咨询,上面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
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丧葬费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当地社平工资×6。一般情况下丧葬费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没有直系亲属的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重庆市殡葬收费标准1殡仪车(长途面议)2抬重100/人3包单804尸袋2005遗像制作180、260、300、500含相框、小黑纱6灵堂布置680起至3800普通型、豪华型7遗体洗身更衣200特殊遗体价格面议8寿衣高档1180-3680中档780-980低档480-6809乐队歌舞晚会80017:00—21:00哭灵悼孝80016:00—21:0010管乐队出殡上山500出殡至殡仪馆不上山收30011交通客车700起步往返不含过路费、ETC、空调费12豪华冰棺出租300/天按天计算、不含运费力资费13冰棺木械出租10014租搭帐篷300按三天计算15殡仪用品300含车花、胸花、殡仪礼花、墓地用品16服务费300含上门服务、协办证明、办理火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遗体安葬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事业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殡葬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殡殓、火化等工作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殡仪服务上岗证。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四、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 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第三章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第十五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基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殡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重庆殡葬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