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长沙殡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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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规划、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推行殡葬改革。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以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外,均应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车辆、墓穴等条件。第九条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医院或者所在单位应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遗体火化。第十条 外来人员在长沙地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需存尸延期火化的,所需费用由要求存尸者承担。第十二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的遗体由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因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运送。车辆运送遗体后,必须经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运送遗体业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死者的单位或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按约定时间火化。第十三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殡葬服务单位制止将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出土葬。第十四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寄存骨灰。需安葬骨灰的,可安葬在公墓内,也可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十七条 公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殡葬服务单位申请建立,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依法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九条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墓区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二十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安葬提倡深埋。禁止建造永固性坟墓。第二十一条 建造坟墓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订)
长沙有关部门推出了正式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明确表示长沙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免费。这项政策的提出是为了减轻长沙当地居民在殡葬上我需要承担的高额费用,但是这项政策并不会完全杜绝长沙当地散埋乱葬的现象,因为有一些思想比较传统的人对风水还是有着比较执着的观念,可能并不会听从政府安排埋到指定地点。
长沙正式将殡葬服务作为一个公益性工作,这也就意味着殡葬服务的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当地居民不用承担这一部分费用。殡葬服务所免除的费用主要是包括遗体的各种处理费用,甚至连骨灰寄存费用都会免除一年。将政策的提出大约会节约掉,需要举办殡葬的居民1000多块钱。众所周知,举办藏语确实是利用率非常巨大的花销,因为去世对于人类而言是人生的一个大事,所以有条件的话是肯定会大办特办。
要注意的是在长沙还有许多,没有营业执照的人私自接收殡葬服务的工作。一些家庭为了能够办好葬礼,也是会选择私人来接收殡葬服务。然而就给长沙市的营造服务,将管理带来了很大阻碍,尤其是反来乱葬现象非常严重,这并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尤其是在当下土地资源非常珍贵的情况下。长沙市为了向当地居民提供免费的殡葬服务,甚至还专门开通了服务热线,长沙居民如果有需要的话,只需要拨打服务热线就可以享受到殡葬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上门的。
虽然长沙的这项政策可以很好的减轻当地居民的负担,但是并不能够完全杜绝散埋乱葬现象。因为一些经济条件好的人,对风水也是非常重视,对待自己死后的葬身之地非常考究,并不会完全按照当地部门的规划来选择埋葬地点。
三、长沙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含外来人员)的遗体,除县区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外,必须实行火葬。 暂可实行土葬的,其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从严划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三条 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对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倡导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民间移风易俗理事会的作用,破除封建迷信和落后的丧葬习俗。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火化,其所在单位凭殡仪馆火化证明,按规定发给其亲属丧葬费、抚恤费和困难补助费。对不予火化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和困难补助费,也不得为其丧事提供人力、物力。居民、村民死亡后不进行火葬,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困难补助或社会救济。第六条 患鼠疫、霍乱、炭疽等疾病死亡的,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将尸体立即消毒处理后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也应将尸体消毒后火化。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本人生前要求或直系亲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方,各县人民政府应划出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植树造林,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禁占用耕地乱葬乱埋,已占用耕地的坟墓,乡、镇人民政府应通告墓主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的坟墓,应迁至公墓地,禁止返迁、重建。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出租、转让、赠送墓地、墓穴。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逾期不作处理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地平毁。第十一条 禁止在车行道上或医院太平间搭设灵堂。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开设可供辖区内死亡人员火葬办理丧事的场所,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出售和使用符咒、巫书、冥币、冥元宝、钱纸、引魂幡、纸人、纸马、纸车、纸屋等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 对专业从事迷信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民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第十三条 对贯彻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实施处罚: (一)对应予火葬死者的亲属坚持土葬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律平毁坟头; (二)在车行道上或医院太平间搭设灵堂的,除责令立即拆除外,并处以200罚款; (三)对出卖、转让墓土墓穴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的1─2倍的罚款; (四)在办理丧葬中搞迷信活动的,除收缴迷信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200元罚款; (五)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职工,除教育批评外,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为主会同民政,环卫部门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辆为土葬运送尸体的,对驾驶员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燃放鞭炮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三)对破坏殡葬管理设施,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煽动闹事,侮骂、殴打执法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生产经营迷信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收缴迷信用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民政部门审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出租丧葬用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四、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坚持维护逝者尊严、全域火化、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免除本市户籍人员和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 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诚信经营,规范殡葬服务流程,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文明健康发展。第九条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遗体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遗体相关信息推送至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遗体相关信息提供给平台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协同管理工作,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禁止买卖人口死亡信息。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编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优先考虑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第十四条 禁止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公墓应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墓区应当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 鼓励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平卧化或者不立碑。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沙殡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长沙殡葬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