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死胎火化价格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死婴处理制度
- 2、殡仪馆收费标准2020年
- 3、医院打胎为啥还收了安葬费
- 4、殡仪馆收费标准2020年
一、死婴处理制度
死婴处理制度如下: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5、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二、殡仪馆收费标准2020年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其实火葬并不环保,排出烟尘、而且耗费煤油等燃料资源、用政府资金建设焚烧炉等。中国的传统民情是土葬,并不接受火化的概念,也就使火化规定难以彻底实施。如果可以像穆斯林的葬礼一样,不用棺材及任何陪葬品、薄葬,速葬,不铺张浪费(仅沐浴后3、5尺白布包裹,众人祈祷);不占用耕地,不用棺木,可以节约装殓和埋葬的费用。不立坟头,可植树、挂标准纪念牌做纪念,不就很好了。建成森林墓地,每100年可以更换新地区;如果是农村,每100年平坟恢复耕地,岂不是更好,人人都是有机化肥!
三、医院打胎为啥还收了安葬费
医院打胎收安葬费是国家和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个地方都要收费。人流下来的胎儿属于医疗废弃物,医院有处置的义务,这个是合理的。原来不收费因为国家没有规定必须火化,医院里都当医疗废物处理了,现在管的严,不能出现在医疗废物里了,要求火化,是要收费的。引产的死胎有2种方式处理,一种方式是自己带回,用土掩埋这种医院不收费的。另外一种是医院处理,现在国家规定要将这些死胎送到殡仪馆火化的,殡仪馆收费和医院也要收费的。这是新规定的,每个地方都要收费的,只是具体地方可能收费不同如果你愿意自己带回掩埋就不收费了,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
四、殡仪馆收费标准2020年
各地政策情况不同,费用也就不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前者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存放费100元/日,指不使用冷柜的,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当日(自然日)遗体火化不收存放费,因殡仪馆原因造成遗体不能当日火化而延长时间的不收存放费。
水晶棺存放费200/日,不制冷的,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死胎火化价格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死胎火化价格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