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面这么广泛的行政行为应不应该在相关媒体提前宣讲?
今天罚款后查询得知,今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即严查骑摩托车不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以及开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对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行为加强执法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警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政府,交警金钱执法!
罚款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