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为东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作为一个执法部门的最高首长,为何你的部门接二连三的出现违法执法,法盲执法的光荣事迹,在2018年春节前后出显了你们交警大队对农民维权英雄高致喜法盲执法,暴力执法,现在又出显你们交警大队对农民李耀强法盲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模糊不清,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单位的公章,尊敬交警大队长朱卫东你好,在你管理的执法队伍为什么这些违反法律的执法行为。尊敬交警大队长朱卫东你好,我问你你到底懂不懂法,你的兵到底懂不懂法?你应该给党和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望各级纪委调查处理。
李耀强,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兴隆巷2号,手机13176217718,
东明县交警大队即将被农民李耀强诉讼司法机关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李耀强,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兴隆巷2号,手机13176217718,
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法定代表:朱卫东, 地址:东明县五四路东段259号。电话:721218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撤销鲁公交决字【2018】第371728—22001198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0.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18年2月7日下午,我驾车行至大润发西门商场门口交警查车,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给我作出鲁公交决字【2018】第371728—22001198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模糊不清还没有加盖行政单位的公章,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交警大队处罚无效。
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交警大队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交警大队还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我的处罚决定是东明县交警大队五中队队长郝建伟开的,郝建伟此人大概五十岁左右,此份处罚决定模糊不清没有签字和公章,竟然连一点法律都不懂,此人的队长是怎么得来,知法犯法他们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将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责到底,哪怕失去生命,我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望东明县纪委,菏泽市纪委,山东省纪委,中央中纪委,拿出上打老虎,下拍苍蝇之雷霆手段处理此事。
综上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迷糊不清,没有加盖行政单位公章,被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无效应予撤销,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耀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