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控诉人
陈惠香:身份证号350623198612034142 家庭住址漳浦县深土镇车敖村,手机:18960184411
李北春(陈惠香丈夫): 身份证号350623198610114157 家庭住址漳浦县深土镇车敖村,手机:13400924357
事由
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未经调查取证等办案程序的情况下,就认定陈惠香是罪犯,决定刑拘并于2017年4月19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给予通缉。
2017年7月17日中午,陈惠香被带上手铐强行押送至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南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核实,家住漳浦县深土镇车敖村的陈惠香不是犯罪嫌疑人,给予释放。
后果
此事不仅造成陈惠香本人的肉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的声誉受到影响,更影响了家庭的经济收入,甚至导致真正的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诉求
1、南靖县公安局应及时撤销对陈惠香的通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政治经历。
2、南靖县公安局应赔偿经济损失(含误工损失)和支付精神抚慰金。
3、南靖县公安局应支付陈惠香到医院的检查费、医药费。
4、南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相关办案人员在未经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随便指定陈惠香是罪犯并于网上通缉而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纪检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公诉机关应给予公诉,让知法犯法者接受法律的审判。
5、南靖县公安局做为刑侦大队的上级部门,对下属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此事发生后,采取了“三不”策略:不认错,不赔偿,不追责。造成了受害者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精神上得不到抚慰,相关责人得不到追究,真正罪犯仍旧逍遥。南靖县公安局明知下属有罪而故意包庇的行为本身已涉嫌徇私枉法,构成渎职罪,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南靖县公安局的党政领导进行调查,还百姓一个公道。
控诉人:李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