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能呈现在广大民众的面前吗?
(一)
请各位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百忙之中看看这判决书:
“为此,本院综合目前店面出租的行市价格作适当调整,由原来的店面租金每月3000元提高至3900元/每月。”
这就是应正本案原告威吓我说的“红道黑道都有人”的结果吧。被告叫审判长怎么判审判长就怎么判!(大家不信请看租赁合同、诉状、反诉状、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到处充斥着对原告的袒护,无所不用其极。完全不顾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肆意践踏我的财产权利,明显具有枉法裁判的痕迹。我可以让这份判决书在全县及网络上广泛宣传,让大众评评理.
此“判决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和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当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践行的成果就是出示这样的“判决书”??
2010年12月20日
送:县委曾凡书记、县委办;县政府刘勇县长、政府办;人大、政协、纪委陈黎书记、政法委邱启发书记、信访局、效能办,法院黄亚珍院长、叶志全副院长、魏明辉副院长、钟力民副院长、检察院马维新检察长;赣州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信访局。
租 赁 店 面 合 同
甲方:钟新明
乙方:王涛
以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特订如下合约,望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
一、签订合约之时,乙方付保证金 叁仟元 整。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退,合约期满乙方不违约则保证金退回,如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返乙方所交保证金数额的壹倍,即 陆仟元 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另有甲方收据为凭)。
二、甲方房屋龙南渥江明珠1号楼台09#商铺 出租给乙方经营 灯具(饰)。合约期从2006 年5 月20 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合约期为 拾 年。每月租金 叁仟元 整,付款方式按 季度 付款,每 季度最后一天 以前付清下季度 租金才能使用。中途如有变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变动。可甲方不退回保证金和租金。
补充:合约期内每满四年后的第一天起,商铺租金随行就市,保持原样或上下调整,如双方达不成共识,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
三、甲方的固定财产,乙方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应注意防火,因乙方造成的火灾损失,应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如合约期内的前四年甲方违约,乙方一切装修费用有甲方承担。
四、乙方如需装修,应经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后的产权归甲方所有。合约期满后及中途解除合约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带走,应保证乙方经营时的面貌。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合法经营。消防、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物价、计量、水电费、国税、地税、房屋交易税等一切店面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言担。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店租,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返保证金。
本合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钟新明 乙方(签字)王涛
2006年3月12日
补充:租赁期间内甲方银行按揭无法按期返款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
起 诉 状
原告:王涛,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龙南县龙南镇文化街社区学门口64号。联系电话:13970789986
被告:钟新明,男,成人,汉族,住址:龙南县渥江明珠时代广场10楼101。联系电话:13907072874
诉讼请示
一、请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钟新明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租赁店面合约,并确定第二个四年(即2010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租金按市场价格确认每月租金为叁仟陆佰元左右。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3月12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合约一份,按合约约定租期为壹拾年(即200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每月租金为叁仟元整……等条款,另按双方的补充约定,店房租金每肆年调整一次,租金随行就市,保持原样或上、下调整,2010年4月初,因欧普要求各代理商应按其要求进行重新装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便找到了被告,并告知原告应要求需进行装修,当时被告表示同意,并且在原告进行重新装修过程中被告也多次到过店里,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至今5月20日止,第一个四年期满,原告主动找到被告,要求就租金问题进行协商,并缴交租金,可被告此时却漫天要价,要求按使用(租赁)面积每平方米叁拾元计算租金,即每个月租金这玖仟元左右,比原来的价格高出2倍多,令原告无法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无果,与此同时为造成原告违约的假相,被告拒不接受原告预交租金的要求。
原告人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店面之约定,价格调整随行就市,那么按被告店房所处的路段及周边店租的价格为楼房加店面约壹拾贰元每平方米左右,双方已签订了壹拾年的租约,故被告应按约继续履行合约,并随行就市确定店房租金为妥,可被告人在原告人投入十多万元装修款后却漫天要价,不按约办事,违反了守诚信的原则,据此,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予维护,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此状诉至贵院,请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附:1、民事诉状副本2份;
2、证据若干份。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钟新明
住所地:龙南县渥江明珠时代广场10楼1005室
联系电话 :13907072874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王涛 女 1972年10月出生
住所地:龙南镇文化街区学门口64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纠纷的违允责任,处以违金3000元,支付2010年5月20日以后至搬迁日租金。
2、请求判令终止解除本合约;
3、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赔偿反诉人损失,并对其所破坏之建筑物恢复原状;
4、被反诉人应承担本案原诉与反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讼人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店面合约。反诉人为甲方,被反诉人为乙方,被反诉人租赁反诉人位于龙南镇渥江清水名居109号商铺房产面积为301.24平方米;户型为一楼一间二楼三间,左邻110号廖三勤,右邻108号为徐红谱.合同约定:反诉人所有之房产109号租赁与被反诉人使用;房产面积为301.24;第二条;合约期限为10年自2006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每月租金3000元,,每季度的最后一天以前付清下季度租金才能使用。第三条;甲方的固定资 产,乙方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应注意防火,因乙方造成的火灾损失,应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如合约期内的前四年内甲方违约,乙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