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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永春县烧纸

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永春交警警员康金德袒护颜华龙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撞死人的刑事责任

  申述人:吴雄伟

  申诉书

  申述人:吴雄伟,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东园村289号,公民身份证:350525195205293511,联系电话:13636993260遇害者:张金珠的丈夫。

  被申诉人:颜金龙,男,199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达埔镇,延寿村141号,身份证:350525199702043511.

  申述请求

  因2012年6月1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一些司法人员的违法办案,枉然裁判执法不办,致赔偿款至今未能得到,请求上级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并尽早落实赔偿款给付给申诉人。

  事实理由

  《1》 永春交警康金德违法办案.

  2012年3月18日19时40分,颜华龙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永春往达埔方向行驶至S206线163KM+650M路段,由于车速行驶每小时60公里以上,将站在路边的受害人张金珠撞到,造成张金珠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本因由颜华龙承当全部责任,经办案的交警康金德为达到袒护康金德的目的,对我诱骗说.本事故按道理应由颜华龙负主要责任,如果责任归被告.他去关了.赔款款连一分都没得拿,我建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结果我中招上当了,让颜龙华减轻刑事责任。

  《2》 永春县人民法院交通庭主审法官谢秀连枉法裁判,没追究颜华龙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3》 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林刚毅执法不力却利用职权对申述人蛮横态度。

  永春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虽仅判决撇申诉人应支付人民币175125元(一个农妇的生命价值)给申述人,可被颜龙华的父母拒绝付(有能力赔偿).为此申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得其果。竟没想到做为一个该庭法官林刚毅却对申诉人咆哮“无钱人肉能吃吗”等等语言,堂堂法官之口竟出此言.何意?林刚毅不顾自身体面,身伤如此卖力袒护被诉人.

  永春交警有如此的警员,永春法院有如此的法官,致使申诉人欲哭无泪,欲泣无声,在此借助网友帮忙讨还公道,望全社会网友主持正义,

  在此先表谢意!

  敬请社会网友督促永春县人民法院追究颜华龙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撞死人的刑事责任。

  1. 敬请全社会网友帮我想想永春交警警员康金德袒护颜华龙得到了什么?

  2. 永春法院交通庭主审法官谢秀莲为何不追究颜华龙事故的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林刚毅为何如此卖力袒护颜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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