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治疗经过:2014年6月21日5:20左右,产妇郭美满因“G2P1,停经41周,下腹痛2小时余”在被告永春县医院住院待产。入院诊断:“G2P141周宫内妊娠LOA,巨大儿可能,妊娠期糖尿病”,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185kg,拟阴道分娩,观察产程进展顺利,7:30宫口开全,7:55准备接产,行会阴侧切术,于7:58胎头娩出,肩难产,8:00新生儿(颜子粟)完全娩出,出生体重4.45kg, Apgar评分1分钟5分,5分钟8分,诊断:足月新生儿(男),肩难产,新生儿轻度窒息,8:20转儿科。儿科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羊水吸入综合症,脑疾待排,巨大儿,臂丛神经损伤?11:34转泉州儿童医院,诊断:新生儿窒息,颅内出血,左臂丛神经损伤,糖尿病母亲的婴儿,头顶部产瘤3*4cm,心肌酶谱异常,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卵圆孔未闭;后经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门诊及儿科医院手术诊断,左产瘫4型(C5678撕脱,T1正常),于14年10月24日出院至今。
因陈述人不是从事法律工作,以下请容我们以患者就诊经过来对医方的过错逐一陈述、证伪。
首先,从产妇围产期门诊护理期间,产检记录不全!详见患者提交的“孕产期保健手册”“外卡1”,且医方提交的郭美满“产检病历”其病历记录内容止于25周+6即3月7日,之后所有检查均未在其电子病历中体现,存档前也未有医师的签字!另4月22日的血糖OGTT检验报告服糖前血糖6.7,1小时13.6,2小时10.2提示糖尿病仍未改善!而“孕产期保健手册”“外卡2”于34周+4(5月6日)产检记录“浮肿、尿蛋白、血色素、高危评分”均为阴性,之后未再提示糖尿病及高危因素的存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违反了诊疗义务、注意义务,人卫版妇产科学第8版(妊娠期糖尿病章节)第79页第1行至第6行:(孕期母儿监护)“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产前检查一次。注意孕妇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状况和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4.分娩时机 (1)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GDM孕妇,无母儿并发症的情况下,严密监测到预产期,未自然临产者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且产妇在39周+4产检完已经达到转诊条件,患者在不知急(危)症的情况下于41周入院分娩并无不当,属于一般人的认知。正是在围产期医师的监护不利,导至产妇错过了最佳分娩时机,损害了患者正确选择分娩方式的知情权、选择权!
第二,孕妇在产科办理住院分娩过程中,医师在明确诊断孕妇为LOA、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的情况下,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妊娠期糖尿病合并巨大儿为高危情况,为剖宫产指征应行剖宫产较为安全,而施行阴道分娩。人卫版《妇产科学》第8版(巨大胎儿章节)第116页节语:“分娩方式的选择依据由是否合并糖尿病以及预测的胎儿体重决定。”第117页第8行至第13行:“2.分娩期 ①估计胎儿体重≥4000g且合并糖尿病者,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②估计胎儿体重≥4000g而无糖尿病者,可阴道试产,可需放宽剖宫产指征产时应充分评估,必要时产钳助产,同时做好处理肩难产的准备工作。…… 3.预防性引产 对妊娠期发现巨大胎儿可能者,不建议预防性引产。因为预防性引产并不能改善围产儿结局,不能降低肩难产率,反而可能增加剖宫产率。”医方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立即需行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医方违反了妇产科学关于巨大儿合并糖尿病的诊疗规范,选择错误的诊疗方案,未尽不良结果回避义务即未尽高度危险注意义务;
医方不仅没有告知,反而以合意的方式误导患者家属签属“病情了解,要求阴道分娩”,事后还在风险告知书缝隙中添加了第六条“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可能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肩难产、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新生儿窒息”因当时的情景患者虽暂时不能有力的证明医方添加的事实,可也不能证明医方完成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医方没有告知剖宫产的适应征,是顺产还是剖宫产都要严格按照适应指征来操作,两种方案都不是固有的危险性较小的治疗方法,医方应充分告知巨大儿合并糖尿病是剖宫产的适应征。医方违反了充分告知义务;任何医疗处置均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代表着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综合评估后所采取的的诊疗方案,均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处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医方才具有处方权和医学处置权。医方的辩解“告知了剖宫产,是患者自己要求要顺产的”明显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可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有违医师职业道德。患者的知情同意是以医方合理的诊疗行为、诊疗方案,医方充分告知、患者充分选择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医疗行为难以避免的概率性医疗风险由患方承担。因此医方没有法理依据要求有患者家属的签字而减轻医方的诊疗责任和赔偿责任。据此医方的违规违法的诊疗法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损害发展、损害可能失控的根源,医方应承担患者损害的主要或完全责任。
第三,1.医师在为以然确定为高危产妇分娩的具体操作中,《妇产科学》第8版,妊娠期糖尿病第79页“6.分娩期处理 (1)一般处理:注意休息,镇静,给予适当饮食,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加强胎儿监护。”在所有病程记录、医嘱中都没有对产妇的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的严密观察记录,显然医方未依诊断进行护理;
2.《妇产科学》第8版第16章第4节208页“(二)胎儿方面 1.胎头水肿或血肿 产程进展缓慢或停滞时,胎头先露部软组织长时间受产道挤压或牵拉使骨膜下血管破裂,形成胎头水肿(又称产瘤)或头皮血肿。”《儿科学》第8版第18节新生儿产伤疾病145页倒数第4行“①先锋头:又称产瘤,是由于分娩时头皮循环受压,血管渗透性改变及淋疤回流受阻引起的皮下水肿,多发生在头先露部位,出生时即可发现,肿块边界不清、不受骨缝限制,头皮红肿、柔软、压之凹陷、无波动感,出生2-3天即消失。”可见泉州儿童医院住院病历(二)体格检查中头顶部“产瘤”诊断是正确的。根据产瘤产后观查可推断产时胎方位为前不均倾位而不是左枕前位,产科“待产、产程观察记录”:“7:30胎心142次/分”。证明抢救记录:经过第2-3行“密切观察胎心音均正常,宫缩好,产程进展顺利,于7:30查胎位LOA,胎心128次/分,”是严重不真实的,这和医生护士同时离产房是有关系的(有录音为证);而在永春县医院的新生儿产时及产后记录中,新生儿体格检查诊断“足月新生儿(男),新生儿轻度窒息”新生儿在出生20分钟内(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检查)产房内医方没有对新生儿进行应有的检查;同时根据新生儿之后臂丛神经的诊断损伤程度,证明在新生儿抢救记录5分中10分钟“四肢活动略差”的诊断是不真实的!上海儿科医院的手术记录中“左臂C5、6、7、8撕脱”证明左臂损伤严重根本没有活动能力,即使一般人四肢刚撞伤(神经未撕脱的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都会麻痹而不能动。所以抢救记录中的观查记录不真实。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同时,新生儿抢救记录经过:第5-6行“于07:58胎头娩出,给予挤出口鼻内的粘液及洋水,协助胎头复位及外旋转,于娩肩时,出现胎颈回缩,胎儿颏部紧压会阴,肩娩出受阻,考虑肩难产……使双肩颈缩小,助产者牵拉胎头,可胎肩仍娩出受阻……新生儿于08:00完全娩出,”表明医方助产手法错误,暴力牵拉。凌萝达、顾美礼主编的《难产《头位难产》修定版》第18章18.1.3肩难产处理:“预防肩难产的发生是防患于未然 在胎头娩出后,最好先让胎头自行复位,不必急于帮助外旋转,更不可行过度的外旋转,否则可引起肩难产。……鼓励产妇屏气,切忌牵引胎头,助产者可对胎头行向上向下轻压轻按的动作,使后肩进入骶骨凹内,前肩行以松动,由耻上联下娩出,这样,能预防肩难产的发生。”妇产科学肩难产处理第118页第2-3行,“3.耻骨上加压法 助手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触到胎儿前肩 部位并向下加压,使双肩径缩小,同时助产者牵拉胎头,两者相互配合持续加压与牵引,需注意不能用暴力。”产前医方即已清楚有肩难产的可能,应该采取正确的预防肩难产的手法助产,而且从胎头7:58娩出到新生儿8:00完全娩出时间、抢救过程上看,不能排除助产者使用暴力牵拉,之后泉州儿童医院颅脑磁共振平扫报告影像学诊断,“小脑幕出血。HIE不能除外。两侧枕部及右颞顶部软组织肿胀”。说明新生儿两侧枕部及右颞顶部软组织肿胀是受助产者暴力牵拉所致。综上患者的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医方的助产手法错误,助产者的暴力牵拉是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等直接损害的根本原因。违反《母婴保健法》第21条规定: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所以医方应承担患者损害的完全责任。
附.《妇产科学》第8版第16章异常分娩诊治要点第4节节语 “ ˙可发生于产力,产道及胎儿任何一种或两种及以上因素的改变,需综合判断。˙单一胎位异常的难产,容易诊断;头位难产最常见,可最难诊断。˙早识别、及时判断、恰当处理,则可保证分娩顺利和母胎安全。”可见,患者的损害并不是医疗常规中不可避免的,难以诊疗的。
第四,永春县医院的儿科病历、检查记录不全、不实,且有泉州儿童医院的交接记录,检查记录为证,有套用其它患者病历之嫌,病理诊断不全(没有“臂丛神经损伤?”的诊断描述),诊断与新生儿检查记录与患者的实际病情不符(如四肢的观查记录),自相矛盾(如头部的检查前囟后囟,没有看到头顶的产瘤?),交接记录没有“臂丛神经损伤?”出院诊断有事后添加之嫌,是损害患者健康恢复权,医方未向法院、患者提交患者出院转院病情告知书,未告知患者臂丛神经损伤?及后续注意事项,虽未造成患者直接损害,可是违反了相关医疗法规,损害了患者健康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综上,患方认为医方在多次产检中未尽注意义务,违反《执业医师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反《母婴保健法》,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之规定,即违充分告知义务,违反糖尿病合并巨大儿的诊疗常规,选择错误的分娩方式,且未掌握正确的胎方位的检查方法,未能及时改变分娩方式行剖宫术,违反预防肩难产的技术操作规范,助产期间暴力牵拉头部,未尽高度危险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患者婴儿臂丛神经损伤等严重损害。另外助产士未真实及时了解产妇的病情(详见分娩记录“并发症”),医师和助产士先后离开产室,两人同时长时间不在岗;分娩记录、抢救记录、胎儿体检记录严重失实等事实可证。医方应承担患者损害的完全责任。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我相信专家组对医疗行为的评价会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双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服务于社会,促进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
此致
敬礼
法医学司法鉴定专家组
陈述人:颜志程(颜子粟父)
2016年1月22日
还有几个问题:
1.医生护士是什么原因要在产妇分娩时同时离开产房?
2.临时医嘱单上“血型(ABO+RH)已查6.21,5:20执行”可为什么没有查血型的费用和报告单 ?
3.在产科病历中会不会有医生相互代签的情况?产科住院记录“林春丽”明显不她本人的笔迹。
4.抢救记录签名左边第一个名字是哪位医生?当时参与什么救助?有没有相关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