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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城县 交通乱罚款是经济落后的标志:蒙城县烧纸

11月18日,我从安徽蒙城出发前往南洛高速(怀远西)上高速,途经S307线省道蒙城段,当车刚驶出县城至“马店”路段,突然发现在路旁草丛处有一辆交警测速车在测速。我当时预感我的车子肯定被稽查,因为我的车牌是浙江车牌。果不其然,行驶至双涧时即被:蒙城县 警察大队双涧中队拦截。

  民警很客气的敬了个礼,并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就要求我跟随他进入处理室,先让我看墙壁上的交通法规,随后民警说:我超速50%以上,处罚500元,扣4分。我立刻掏出500元现金;并告诉交警:请处罚吧,可是,我要投诉你们今天的行为,因为按照规定你们要在测速前方设置提醒标识,属于“偷拍”行为。交警思索片刻退回现金,说需要办理手续,并改变了说法:罚款500元,扣6分。不知道是我说话太早提醒了交警的违法做法还是交警的变通快。真是郁闷,等待很久,给我办理了一份非常规范的处罚手续,几乎让我无遗漏都可以寻找的,真实佩服交警的认真程度。

  次日我对交警的行为作了连续两天的调查取证发现:

  1、车牌号为“皖S9121警”的测速警车停在路旁草丛处利用村庄民房迷惑过往司机,其前200米增设了一个测速提示(破旧的像路边修车广告牌),而11月18日道路上并也没有任何警示或标记,属于“偷拍”,同时执勤“交警”(属于协警编号为:MJ3008),身穿制服纽扣全敞开,警帽没带,卧躺副驾驶抽烟(本人现场拍摄了部分照片,而此协警故意躲避本人拍摄其不整仪容)。他一无警察证,二无执法证,却单独开着警车上路拍超速,他根本不是交警,不能上路进行调查和取证,该“交警”的取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拍摄超速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取证程序,证据应属无效。

  2、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偷拍”超速的行为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工作规范》在第5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中专门对“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

  《工作规范》还在第3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中规定,“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两人。

  蒙城三无“交警”单独驾驶警车也违反了2006年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就此事件本人与2008年11月21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撤销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人作出的蒙公(交)决字【2008】第S230225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论:

   一条省道竟然从入境蒙城至县城处仅仅设置一个泛黄老旧的限速70的指示牌,再就是为敛财而设置在马店村路段的限速50的标识。我不明白:即为测速为什么要玩“捉迷藏”?是利益驱使吗?这种利益驱动的隐蔽测速,不知道要坑害多少车户呢!在偷偷摸摸中进行。其目的纯粹在于罚款,完全没有纠正违章的意思。好像在说:快点违章吧,只要你交钱。

  当我向“交警”力争以及指责出他们方式不公以及违规行为时,到得到一种“交警”莫名的讥笑,并很理直气壮的告诉你,很得意的告诉你,很自信的告诉你:你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啊”?难道就是因为我是贫民百姓,我就不能享有我的应有的权利吗?所以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一定要寻求我应有的公正,哪怕为仅仅500元的小事上诉至公安部。

   对于经过此路段的外地司机惯有的说法和背后的耻笑:“不死也要脱层皮”的言谈,你们真为堂堂正正的蒙城人丢脸,众所周知,打着维护交通安全的幌子敛财,为了集团利益,不顾群众的感受。如所罚的款项如数上缴,没有返还,我看交通警没那么热衷于测速吗?交警,你是否意识到,为了你的一个部门利益和你自己口袋的贪得无厌的资金,你们已经成为了阻挡蒙城经济提速发展以及形象的一个严重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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