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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移花接木使用法律驳回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 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砀山烧纸

一个移花接木使用法律驳回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

  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青年学生王忠志,1957年在徐州参加高考后,回老家砀山县郑屯乡邵陈楼村等待高考录取通知书时,被当地职权机关郑屯乡关押。

  砀山县人民法院于1958年8月25日、1958年12月26日以反革命罪判处王忠志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依据砀山县人民法院砀法刑字1678号判决书的规定,王忠志应该在196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1968年,当地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文化大革命,政法机关没有任何人为王忠志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王忠志在监狱失去人身自由12年余,1970年2月4日被释放。

  王忠志被释放后,一直申诉、申请再审。砀山县人民法院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2006)砀刑复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以前的判决,宣告王忠志无罪,并撤销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王忠志被冤狱,至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改变了一生。王忠志2007年向赔偿义务机关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拒绝国家赔偿。

  王忠志一九五七年被冤狱,二00七年平反,时间过去了五十年,王忠志从二十余岁,本该大有作为的青年学生,成为七十余岁的老翁。 王忠志的冤案是砀山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直接造成的,人民法院拒绝国家赔偿不近人情;王忠志经历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惨人生,精神的摧残和经济的损失是惨重的。这一切后果是砀山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直接造成的,人民法院拒绝国家赔偿有违公理。

  人民法院拒绝给与王忠志国家赔偿,依据什么法律作出的裁决?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忠志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使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

  一个不近人情,有违公理的司法决定,不是使用法律的人恶意作出枉法裁判,就是使用的法律是一条恶法。

  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恶意作出枉法裁判,还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使用的《批复》的第一条是一条恶法?

  帖主把《批复》的全文粘贴如下,帖后也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粘贴于后,请各位网友、职权机关、法律人作出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 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可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 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皖13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使用《批复》第一条的规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忠志国家赔偿。驳回通知书决定:“本案中,王忠志被判处刑罚和服刑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王忠志申请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不符合申请条件,应依法驳回王忠志的申请。”

  《批复》的第一条是实体法,第二条是程序法。王忠志的申请属于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符合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法设定的司法规范。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使用《批复》的第二条程序法,确认王忠志的申请属于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符合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批复》第一条实体法,第二条程序法,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把《批复》规定的,应该使用第二条程序法解决的司法操作行为,使用《批复》第一条实体法枉法裁决。

  《批复》第一条不是一条恶法。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恶意使用《批复》第一条枉法裁判。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使用《批复》的规定,移花接木使用《批复》的法条,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产生逻辑混乱,出现自相矛盾,自己打脸;直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后果:

  1,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王忠志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 ,不符合申请条件。”

  既然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认定,就应该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 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委赔监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结论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王忠志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结论,“要求按以前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驳回赔偿请求人王忠志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的申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忠志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应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的决定,直接打脸最高法。

  3,王忠志明确申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规定处理。王忠志并没有要求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虚构王忠志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虚构事实的司法行为,使得宿州市的司法,在世人面前蒙羞。

  4,《批复》的第一条是实体法,实体法没有溯及力;《批复》的第二条是程序法,程序法有溯及力。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批复》的第一条,拒绝使用《批复》的第二条。却认为《批复》的第一条有溯及力。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花接木使用《批复》第一条的司法行为,使自己陷入分不清实体法、程序法法律属性的尴尬境地。

  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凡是被依法确认的怨、假、错刑事案件,都给与国家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1979年中共中央96号文、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91)20号,(91)人字403号文。

  王忠志依据最高法“应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的决定,申请国家赔偿,并无不当。不可符合最高法58号文的要求,而且符合《批复》第一条“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王忠志被冤狱,五十年后才得到平反。砀山县人民法院侵犯王忠志合法权益的行为持续至2007年。砀山县人民法院侵犯王忠志合法权益五十年。

  砀山县人民法院迟来的纠错判决,不可改变了王忠志的人生,而且使王忠志失去了《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要求国家赔偿的机会 。国家不允许一个带着反革命分子帽子的人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任何法律支持一个带着反革命分子帽子的人申请国家赔偿。

  砀山县人民法院2007年给王忠志平反后,王忠志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批复》的规定,王忠志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砀山县人民法院如何给与王忠志国家赔偿?《批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所以《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 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可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 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批复》第一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解释:《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实体从旧法,以旧法予以赔偿。

  发生在199 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即程序从新法,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家赔偿,适用以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

  依据《批复》的规定,王忠志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从新法,即《国家赔偿法》。实体从旧法,即《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委赔1号决定书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使用《批复》;违反《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予撤销。依据《批复》的明确规定,给与王忠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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