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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份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申请监督的回复 欢迎感兴趣的朋友都来看看:岳西县烧纸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长生,男,汉族。

  其他当事人:杨彦明,男,汉族。

  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杨彦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岳西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主动的为原告收集与实体争议有关的证据故意搜集虚假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等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一)请求对其他当事人(杨彦明)起诉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2019)皖0828民初1007号】一案中,承办人殷正宇、胡发宏在2019年9月6日从(2016)皖0828民初988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办人林储雁手中将所扣标的物拿过来,邀请珠宝店的营业员一起所谓“组织查验”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二)请求对殷正宇、胡发宏二位案件承办人积极主动地从十年前杨彦明起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2010)岳民二初字第00159号】一案案卷中将虚假的复印件《购销合同》、虚假的《出库单》收集过来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一、杨彦在经过几次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撤诉折腾之后,2019年4月2日,杨彦明再次变换新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之后,承办人殷正宇、胡发宏发现原告杨彦明仅有托运单,不仅不足以证明不当得利纠纷构成,也无法证明杨彦明要求返还什么物品,其数量多少?价值几何?于是殷正宇、胡发宏从十年前杨彦明起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卷中依职权将杨彦明虚构的不存在的企业和盖有杨彦明私刻的“格尔木市石头记玉器工贸商行”公章的出库单以及杨彦明通过多次复印剪辑的复印件《购销合同》(被前案三次判决所否定)、林储雁手中所扣标的物工艺品等三样所谓证据一起收集过来,邀请珠宝店的营业员于2019年9月6日一起所谓“组织查验”,与虚假复印件《购销合同》比对,得出所谓缺少的名称数量金额,再冠上是根据出库单上的金额做出判决书上的赔偿金额。

  控告人认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彦明主张不当得利,则应该由杨彦明自己举证证明申请人收到了什么利益,价值多少?数量多少,需要返还什么,杨彦明对自己的主张负有完全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经办人是代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站在中立立场上审判,而不能成为另一方的利益代理人,是不能依职权去主动收集与实体争议有关的证据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岳西县人民法院殷正宇、胡发宏二位法官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条规定,而这条规定是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二位法官的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今年6月底,申请人通过网上发帖请求舆论监督,岳西县人民法院在回复中不是主动承认违法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相反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包庇袒护,说符合法律规定却拒绝说出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该法律叫什么?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性规定,将基层法院凌驾于最高院之上!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式的整顿教育司法机关,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申请人请求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并向岳西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此致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长生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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