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长生,男。
其他当事人:杨彦明,男。
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杨彦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岳西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责令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讼争标的物、无裁定书扣押标的物等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一)请求对2016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杨彦明起诉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储润霞当庭责令申请人返还家中拿出标的物提交给法庭这一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督。
(二)请求对2016年10月24日庭审结束以后民一庭庭长胡发宏要求助理审判员林储雁将标的物扣押,无任何手续无任何期限的扣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一. 2016年10月24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彦明起诉申请人“返还原物利纠”一案,庭审中,在原告杨彦明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被告)收到什么工艺品,要求返还什么工艺品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储润霞当庭责令申请人返还家中将收到的工艺品拿到法庭上,并将工艺品摆放在法庭中央地面上供原告杨彦明辨认,杨彦明当庭否认是其所寄工艺品。庭审结束以后,申请人准备将标的物工艺品带回去,民一庭庭长胡发宏过来对其手下助理审判员林储雁说:你把王长生拿来的工艺品扣着,他要是拿回去了万一杨彦明胜诉了到时候无法执行。林储雁急忙找到一个纸箱将工艺品连皮包一起装进去,扣押下来,要求杨彦明在纸箱上签字,杨彦明当即拒签,说与己无关。此案杨彦明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1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岳西县人民12月7日裁定准许其撤诉,撤诉后申请人发微信信息给林储雁索要,也几次去法院找林储雁面索,林储雁均不予理睬,此标的物就这样被林储雁无任何手续无任何期限一直扣押在手。
综上所述, 控告人认为民事诉讼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杨彦明起诉申请人返还原物,具体返还什么原物则应该由杨彦明自己举证,而不应该由审判员储润霞来收集证据!胡发宏是庭长干预手下审判员林储雁办案,要求林储雁无任何手续扣押当事人提交的标的物涉嫌严重违法乱纪,就是法院在执行期间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也需要先行下达《裁定书》。《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涉及有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收集。岳西县人民法院储润霞、林储雁二位法官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条规定,而这条规定是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今年6月底,申请人针对岳西县人民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通过网上发帖请求舆论监督,岳西县人民法院在回复中不是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相反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包庇袒护,说符合法律规定却拒绝说出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公然挑衅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申请人请求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并向岳西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此致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