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徐登虎苍南县宜山高级中学职工,身体一直正常。他分别于2003年11月6日在苍南县宜山镇政府大院和2004年6月23日在苍南县中心血库两次进行了无偿献血。2003年12月9日,徐登虎在单位的体检中肝功能等均一切正常。2005年7月中旬,徐登虎所在单位组织了一次体检,被查出“肝功能异常”。随后前往温州市第二医院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性乙型”(俗称丙肝)和乙肝,即到温州118医院住院治疗。当徐登虎将自己的情况向苍南县血库反映,并要求检查血液的去向时,得知自己两次献的血都已经因为不合格而被废弃处理。
徐登虎对此心存疑虑,因为2003年12月9日,他在单位的体检中肝功能等均一切正常,遂怀疑献血有交叉感染的可能。遂在温州118医院住院时,就联系了苍南县卫生局,讲述了病情,并留下电话,请求调查后回复,可一直没有回音。2005年9月,徐登虎出院第二天就来到被苍南县卫生局,直接找到相关领导,再次反映情况,请求调查。结果被告知,前两次所献的血被查出感染丙肝病毒,血库已作废弃处理。因联系不上他,就没有及时告知其本人。
徐登虎认为:上述答复不能接受。退而言之,病情即险情,他留有电话、手机,同时血库也记下了他的工作单位,即使联系不到本人,联系学校也只是举手之劳。然而,卫生局称,“早在第一次献血后,就查出徐登虎的血液中携带丙肝病毒”。即便真的如此,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卫生局非可没有履行告知其本人的义务,耽误了治疗,而且还允许第二次献血。并让填了登记表,没有及时到电脑查询,更没有、也不可能告知以前的血液信息。
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博士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或者在献血后经血站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健康忠告后进一步检查及就医。
王永杰律师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使得原告在献血中交叉感染了乙肝和丙肝;被告严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耽误了原告的病情发现知情权,事实上影响了及时治疗,而且严重打击了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不仅如此,据医生告知,原告的病已经没法治好了,只能靠药物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以及《血站管理办法》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以,卫生局对此也负有责任。 目前,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并已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去年,当地媒体对此广为报道。2006年4月25日、26日,《今日早报》《东方早报》等也专门报道,并在新华网等广为传播。
据新华社西安2005年11月28日专电,另有陕西省一位多次无偿献血的青年近日发现自己感染了丙型病毒性肝炎,遂向采集血液的西安市中心血站查询,结果却发现血站早在2002年6月就知道他的丙肝检测抗体阳性,可能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可却没有将这一重要信息及时反馈给他,使之延误治疗。这位献血青年计划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血站公开承认错误,并赔偿各种损失12万元。
据新华社2005年10月25日电:解放军302医院移植康复科主任李捍卫强调说,预防丙肝尚无疫苗可用,这是因为丙型肝炎病毒的基因变异性较大,体内产生的中和抗体难以应付不断出现的大量新病毒毒种。因此,预防丙肝重点要保护好易感人群、切断传播途径以及早期诊断和治疗。要设法切断丙肝的各种侵犯途径。无论是预防还是治疗,需要采用注射途径时,需要严格无菌操作。在各级医疗、防疫机构中,大力推行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介入性的检查、治疗器材,用后销毁,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件)。
王永杰律师强调,“有必要要以类似案件为契机,举一反三,在民众中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让大家都了解丙肝病毒的来源和传播方式,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本案具有良好的公益诉讼价值,它有助于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增强法制观念,尤其是程序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