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故意忽视了我要求它们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推三阻四不给我法制解释按照95年的劳动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被国企独立法人的厂长依据国家行政纪律进行除名处分,这处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双方约定,违反了立法法,厂纪和国法不分,破害了我母亲18年(以及因国法除名而剥夺22年的知青工龄),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行政部门为了掩盖错误,先是面对我母亲的咨询进行欺骗,隐瞒了除名处分有关函三十天内可以劳动仲裁(相关函偷偷摸摸塞在我母亲档案里),信息公开后,又各部门互相推诿,让我母亲去打官司,打了官司嘉善县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律师故意隐瞒了历史责任文件善委(2007)27号关于破产撤销后谁是适格主体的文件。到庭以不是适合主体为由,嘉善法院法官畏惧行政权力,没有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判决民事裁定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455号,以我母亲与嘉善县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无劳动关系,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亦未承继原塑料厂的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裁定驳回我母亲的起诉,今我们要求嘉善法制办法律解释下我们应该向谁(谁是适格主体)去讨还公道,嘉善法制办在和我电话中说他们这方面也不懂的,让我问人社局,而今又回避了我的信访要求不予解释。我们党的部门真是有个好的作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