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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个人一万余元的债务没能及时偿还,法院竟然伙同评估对我们股份制财产进行了违法打劫,我原本欠款只是一万余元,法院却将属于财产价值33万元的一台铲车以三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他人。
如此咄咄怪事居然出现在浙江淳安县法院。
2001年我因向吴晓强借款15000元未能及时归还被起诉,淳安县法院竟然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不是我个人财产的铲车扣押,以3万元的超低价评估拍卖,并拒不给我《资产评估报告书》!
法院扣押财产的标的不对,其价值远远大于我的债务
我是浙江省淳安县唐村镇章边村村民,1995年我从江西省机电总以每台33万元的价格购得徐工牌ZL50D铲车二台。
1999年我将二台铲车作价47.5万元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与唐国荣、方尚兰共同出资组建了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土石方工程有限,并且办好了两台铲产的移交手续,车牌号分别印着“厂内”字样。
2001年,因资金短缺我向吴晓强借款15000元,一个月后还了他1420元,因剩余 13580元未能及时还至吴晓强的手里,吴晓强将我起诉至浙江省淳安县法院,法院协商后让我 2001年3月17日归还,因我手里确实没有钱,故未能按时归还被强制执行。
我欠款是个人行为,与无关,可是,淳安县法院却前来执行我们的两台铲车,而铲车早在1999年就属于财产,不是我个人的财产。
就算是铲车是我的私人财产,法院也不能因我13580元的债务查封扣押我几十万元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淳安县法院做贼心虚,在下达扣押裁定书时故意不让我知道 ,把裁定书送至不具有代为签收或转交诉讼文书资格的邵金有手里,并严厉警告邵金有不准告诉我。
淳安县法院委托没有年检的评估机构对铲车进行评估
铲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淳安县法院扣押已属一个天大的笑话,可是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他们在对我铲车进行评估时,竟然用了自1999年成立来从来就没有年检过的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扣押的铲车进行了价值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没有经过年签,就不是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无权对扣押财产进得价值评估规定。
一个没有评估扣押财产的资质的机构对法院违法扣押我的铲车进行评估,也难怪他们将1999年9月17日,淳安县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的23.75万元的铲车,三年后被他们评估为3万元。
众所周知,评估单位在对扣押资产进行评估后,理所当然的要给我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书》,而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2002年9月20日作出《资产评估书报告书》后,没有依法将报告书送至我的手里,让我对报告书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
并在拍卖铲车的过程中,淳安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的规定,多次向外界单位、工程工地施工负责人讲,说这台铲车不太好,问他们3--3.5万元的价格贵不贵,其目的就是变相的告知他们要拍的价格。
在拍卖当天,法官当场讲:今天需要兑现,不管多少价一定要拍卖掉。接着在法院法官和拍卖行人员的精心策划和导演下,当天我的铲车以3万元的超低价被拍卖行法人方志明多年的朋友拍得。
谁来监管淳安县法院颠倒黑白执行案件
这是淳安县法院通过官网的对外宣言。
“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观念与时俱进,审判工作求真务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淳安县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高效、务实、为民、廉洁的职业要求,走在前列,干在实处,为淳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你相信如此的宣言真的是说在纸上落实到行动上吗?
1.5万元的个人欠款执行的是超过几十万元的铲车,从此,我便走在了艰辛的维权路上,十余年来,为了求得正义,为了找回尊严,我先后向省、市、中央发信件几十封,可是信件发出去封封都是石沉大海。
我知道欠钱还帐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万余元的债务,法院为什么要违法执行不属于我个人财产,而属于财产的铲车呢?
难道就因为法院是执法单位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吗?淳安县人民法院明目张胆欺压百姓的作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形象,败坏了党纪国法,给我在精神和经济上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恳请相关政府能够为百姓作主,让我已经拖了十几年的陈年旧事能够早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