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交警大队出警后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之后把事故双方的车辆进行扣押。2015年3月12日林口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7001号)货车司机负有全部过错,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车司机和乘车人无过错。货车及司机是林口县本地的,我们小车及司机是外市县的。
这起看似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经过林口县交警大队的处理却变成了非常复杂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经过三起民事诉讼,一起行政诉讼,至今都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起因是林口县交警大队扣押我们车辆长达78天,(从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刨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有关规定应当扣车检验的时间外,林口县交警大队违法违规扣押车辆多达两个多月之久。
一个无责任无过错的车辆被林口县交警大队扣押了78天,与法与理都说不过去。当事人也多次找到林口县交警大队要求返回车辆,交警队办案人员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就是不放车辆,在当事人多次打电话和多次去林口县交警大队要求放车的情况下,在2015年5月21日扣押当事人车辆78天之后才把车辆返回给当事人,之后无任何说法。
无奈之下当事人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口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林行初字第10号】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3月8日扣押原告黑GD7731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已经过去七个多月了,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在无任何说法,即不赔偿也不道歉,也不对违法警察作出任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款,第五十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涉事机关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为失职渎职给受害人照成的损失应与赔偿。
当事人多次打电话和去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询问处理结果,答复是对民警的处理他们没有权力,对赔偿的问题答复是走法律程序,对道歉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当事人多次奔波于林口县和鸡西市之间,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给当事人照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使当事人对公权力产生了怀疑,本来应当依法办理的案件为什么不依法办理呢?为什么违法违规长期扣押当事人的车辆?为什么林口县交警大队领导不对干警严加管束呢?
书记一直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那么我们不明白的是林口县交警大队干警就是这么依法办公,依法为人民服务的吗?法院判决之前可能是个别干警不依法办事,不依规办事,矣属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有心可原,那么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林口县交警大队领导还是我行我素,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
你承认,或者不承认,事情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狡辩,或者不狡辩,真相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你认错,或者不认错,是非就在那里,不偏不倚;你报应,或者不报应,天理就在那里,不早不迟!
让一个个无辜的人和一个个无辜的家庭遭遇巨大损失的同时,他们居然能如此泰然,不要脸的同时,还能那么从容?
此事性质恶劣影响巨大,人民警察执法犯法,单位领导无动于衷,当事人蒙受冤屈。
强调:需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
在当前形势下,在中央八项规定中,在 书记英明领导下,还有人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继续损害人民利益,公然与中央叫板,与 作对。我不知道你这是活腻了还是想作死啊?其后果可想而知啊!!!
别忘了公、检、法的前面都有人民二字。为人民服务仅五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生活在世间上,有很多很多的事情,发生在别人的身上,就是一个故事。如果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就是一个悲剧。社会上的许多事,许多矛盾,难道非要等激化之后,甚至闹出了人命之后才有人管,才去解决吗?
希望林口县交警大队,大队長徐宏利,教导员赵辉,付大队長胡彦友能够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正确处理好这起违法事件,给受害人一个公平的说法。让权利在制度下运行,让法律在阳光下运作。
控告人:李东霞
电话:18346726655
201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