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皇甫麦啟,男,汉族,家住白水县尧和镇恒寨村八组,电话:15129845708
2017年1月30日下午15:30左右,我开车出门办事回来,我将车在门前公路对面停放,我孙女皇甫炳元(当时三岁)从我车右后门下车,穿过门前公路向家门口我老婆屈爱梅跟前跑去,当时公路上没有车辆来往,当皇甫炳元马上穿过公路时,突然从东面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屈爱梅看见急速行驶的小轿车,情急之下,飞奔去拉皇甫炳元,该小轿车毫无刹车迹象,犹如猛兽一样向二人直冲过去,将皇甫炳元撞出30多米远,将屈爱梅撞出40多米远,该车在发生碰撞后行驶50多米后才停下车,事故发生后,村里人合伙将屈爱梅和皇甫炳元送往白水县医院进行抢救,经县医院急诊科诊断,因皇甫炳元伤势严重,县医院医疗条件不足,建议将皇甫炳元转往西安儿童医院抢救,因皇甫炳元颅内积血过多,身上多出骨折,伤势严重,在抢救的第二天便因抢救无效死亡。屈爱梅被白水县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在县医院手术后,共治疗了45天,二人共花去医疗费十万余元,这些治疗费全都是我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对于一个家庭本来就有十多万元的借款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以后的生活不知何去何从?
在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白水县交警大队严重失职不作为。在事故发生当天,我就向白水县交警大队报警,县交警大队离事故现场紧紧30公里的路程,县交警大队却用了整整18个小时后才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更可笑的是,出警的交警没有拿任何测量工具,紧紧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步数完成测量与勘验,我和现场的村民亲眼所见,我们提出质疑,出警的交警不予理睬。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没有对肇事者杨旭皓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是对肇事者杨旭皓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让其继续上学。直到2017年4月11日,县交警大队才做出白公交认字(2017)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杨旭皓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不服,向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7年5月3日,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认为:本期事故事实不清,撤销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白公交认字(2017)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年5月23日,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与第一次如出一撤的白公交认字(2016)第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不可内容一样,更可笑的是还将年份搞错了,从此可以看出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是多么的粗心与玩忽职守,这么重要的认定书,关系着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切身利益,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虎大意,经上级主管机关撤销的认定书不可不改正,反而将基本日期都搞错了,还做出了和前一次一模一样的事故认定书,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百姓的生命财产当儿戏吗?这样的国家机关有什么值得老百姓托付信任?并且事后具一处理事故的交警说,当初根本没有检测肇事者杨旭皓的酒精血液样本,因为杨旭皓喝酒一旦被检测出来,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综上所述,白水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严重失职不作为,涉嫌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办理人情案,现要求白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开事故发生时检测肇事者杨旭皓的酒精血液样本,并重新对杨旭皓进行血液检测与事故发生时检测的血液样本对照,核实事故中检测的血液样本是否属于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就不能排除肇事者杨旭皓当日有饮酒驾驶车辆的嫌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受害人:皇甫麦啟
电话:15129845708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