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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档案局以借口为由拖欠工程款:宜君县祭祀

我叫赵苏海,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从事建筑事业,当过工人、文书、队长,曾担任宜君县建筑公司第五施工队队长。

    1990年12月15日宜君县档案楼建设工程,此工程由铜川市第二建筑公司出面填订合同,收取5%的管理费,派技术员,工地代表,进行质量管理,具体施工由我带施工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档案局资金不足,致使1991年7月份停工。1993年档案局原局长退休,新局长兰晓民上任后,伪造证据,骗取钱财,背着原甲方、乙方工队的当事人,伙同铜川二建后任经理王奇华搞违法的“协议”终止原合同,搞违法的“纪要”,将我所搞的工程量粗估冒算,趁我不在县城,由兰晓民局长砸门扭锁把楼抢走,1998年8月住进去,从不说结算。

    1999年元月5日,我在王益区(原城区法院)人民法院起诉铜川市第二建筑公司,宜君县档案局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档案局败诉,王益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份向宜君县档案局局长兰晓民宣判其败诉,判决档案局把欠工队的16万余元在10日内给支付。

    兰晓明向县长王彦朝汇报,王彦朝特批兰晓民打三万元白条,两万元的立案费,一万元的活动费,叫兰晓民赶快上铜川市中院上诉,并派宜君县政法委书记张百川、宜君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力到铜川中院进行活动。县长王彦朝后又派宜君县委副书记郭保仓到铜川中院活动。

    铜川中院院长赵世俊,经二庭庭长任马顺、主审法官刘诗钧,收受贿赂,将此案在2000年3月23日开了一次庭,一举将一审判决推翻。铜川中院在2005年6月份将我的申诉案立案,维持中院二审判决。后来案子到了省高院,2007年在省高院立案庭立案,最后裁定:指令铜川中院再审,铜川中院还是坚持维持铜川中院的二审原判,我的申请再审诉到省高院立案庭裁定,将此案提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下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陕民提字第00016号判决原文如下:

    一、 撤销铜川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法民再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铜川中级人民法院(2005)铜中法民监字第0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0)铜中法经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现改为王益区人民法院)城经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

    二、 宜君县档案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苏海工程款156236.1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的利息(时间自1990年12月15日至1999年1月5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8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0元,本案鉴定费3500元,共计:30320元由宜君县档案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百姓难,在这种情况下,曲折艰难,坎坷崎岖,慢慢地走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最终的判决。可是,宜君县档案局找种种理由,以没钱为借口,迟迟不执行终审判决。

    2011年6月28日,我到省高院领到判决书心情高兴,可是眼看将近四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了,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两个多月,一分钱要不下。我2011年10月12日到王益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给我说,把我的案子又转到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2011年9月27日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至今未果。

    我的众多债主风闻官司打赢了,马上又追我要账,我的日子难过,东躲西藏。不知道法院何时何日能把我共计49万多元的工程款执行给我。快20年了,债主追我要工钱,原来关系很好的朋友反目成仇,我被债务逼的不能回家。我躲债打官司,耽误的什么也干不成,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矛盾激化,弄的我妻离子散,不能团圆。

    铜川中院三审错案,耽误的我12年多要帐、打官司、躲债的经济损失至今没有着落。2000年曾受宜君县委书记王彦朝的亲自干扰(王彦朝原是宜君县的县委书记、县长,后调到铜川市人大副主任,现退休),使得铜川中院歪曲事实,徇私舞弊,枉法办案,乱办案,办错案。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法荣将此案在2000年特批三次:“错案重审。”铜川中院在省高院指令再审期间,铜川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忠震,主审法官刘延川,不从实际出发,不开庭举证,而到宜君县档案局调查时伸手向宜君县档案局要东西,收受贿赂。我找铜川中院院长时他说案子还要上审委会,为什么案子每进行一步都是如此的艰难??难道这些错案都是铜川中院人为造成的??铜川中院副院长张力(原宜君县法院院长)出面到铜川中院进行活动,知法犯法,违背法律,违背党的政策,这样的领导干部能为党为人民办事吗??

    我今天走到了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地步。铜川中院是铜川市委命名的先进单位,难道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先进,是保护某些人的先进?

    如此法制社会、如此的执法人员,难道没人惩处吗?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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