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原告张德平与彭世波、卢高升两人共同出资20万元,在云南省祥云县设立祥云县华泰塑刚型材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彭世波出资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卢高升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因原告张德平及另一股东彭世波多在外地,因此公司业务和日常管理都主要由股东卢高升负责。
然而在2007年3月,被告李建昆、郭晓(另案被告)与股东卢高升合谋,伪造了张德平和彭世波的签名,签署了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等材料,将原告张德平和彭世波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李建坤和郭晓。并利用这些伪造的文件,骗取祥云县工商局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而这一切,原告张德平并不知情。直到2008年8月,彭世波因病在上海去世后,张德平受彭世波父母委托为了处理彭世波在该公司的股权问题,于2008年9月赶赴祥云县后,才愕然发现,自己居然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股权已经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了李建昆。得知这一情况后,极度震惊的原告在协商无果后,立即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建昆伪造原告签字及相关文件所取得的该公司股权这一行为无效,并返还股权。
这本来是一个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普通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被告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也当庭承认了股权变更的相关文件全部是伪造所得。祥云县法院更是在判决中明确认定“经审理查明:。。。。公司指派公司职工伪造了相关资料,向工商部门以公司名义申请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29日,祥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彭世波变更为卢高升、股东张德平变更为李建昆、股东彭世波变更为郭晓。原来张德平享有的股权登记在李建昆名下,原来彭世波享有的股权登记在郭晓名下。”
然而就这样确凿的证据、明确的事实,祥云县法院的判决却让原告匪夷所思:祥云县法院的法官们在(2008)祥民初字第950号判决中这样写到:“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取得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得程序瑕疵,可是该结果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也不必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并以此为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一份判决,原告不得不嘡目结舌。祥云县法院这样的判决,等于认可了伪造文件不会无效,伪造签字只是程序瑕疵。如果按照祥云县法院这种推理,任何人伪造他人签名,都只是程序上的瑕疵,没有损坏他人的权利?按照这种荒唐的逻辑,只要愿意,任何人只要造假,都可以被祥云县法院确认为真实有效的??所有人只要伪造了文件或者任何东西,都可以认为只是程序上瑕疵,不一定就无效。
这样的NB的判决,这样荒唐的法*官,简直是无视国人的智商,我把这份判决书发布在网络上,也想让大家看看祥云县法院这荒谬的判决是多么的可笑,让国人看看祥云县法院的法官是如何的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