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贵州省三都县公安交警大队严重错误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请求书
申请人:蒙金概(蒙玉合父亲),农民,住: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环城东路519号,电话:13595495601
被申请人:肖连福,贵州省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任大队长,电话:13765439898
被申请人:吴 克,贵州省三都县公安局干警,电话13595416118
案 由
1、我儿子蒙玉合在2013年10月3号13点55分在三都县城大灯脚十字交叉路口遇红灯停车,等绿灯,我儿子在绿灯状况下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
2、三都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13)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吴克作出(匀)公(司)鉴(尸检)字(2013)091号(鉴定书)。
不按现场事故事实,认定书和鉴定书与监控视频不符,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官僚主义。欺负农民,欺负老百姓,偏向认定。
3、三都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黎芳走在人行横道上,过人行横道,而监控视频看到清楚,黎芳闯红灯,为贪近路,是从横走第一车道,横闯入第二车道的事实。
4、本人车子有4.7米货箱,空车有8吨多重,三都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前后轮碾压死亡结论,前轮碾压一次,后轮碾压一次,未出一滴血,当时还有人给黎芳捡钱、捡鞋放在她身边,当日当时有万人观众在现场看到,黎芳尸体无碾压损伤画面,一滴血不流,地下无血迹。
5、尸体鉴定只有吴克一人鉴定,国家法律法医鉴定需要二人以上,因鉴定书是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该鉴定书只有通过法医个人观察和触摸判断,也没有对尸体解剖(说家属不同意),就得出黎芳尸体被车辆符合碾压,致死的结论,另:鉴定书随意打吴冠中法医的名字来凑数,当时吴冠中法医不在现场(以监控及鉴定书)原件为证。
6、这次事故的发生,纯粹是黎芳的违章行为所致。办案人员是以歪曲事实而作出的公文(认定书和鉴定书)不按现场事故事实。强加我儿子事故责任,造成我儿子名誉和经济损失,(黎芳是在交通部门工作,应懂交通法律、知法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7、三都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公文,制造重大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得到复核的维持,法院就以错误的(认定书和鉴定书)来依照判决我方承担事故责任。我方在一审开庭时,从交警大队跟肖连福调来的监控视频,拿去播放,法院审判长杨先体不采纳,不公正,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本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庭审时,一定要(认定书和鉴定书)二人来庭上作证解释,而中级人民 法院就不开庭审理了,这俩位作的公文,我儿子蒙玉合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状法院都不受理了,法院执法人员就以错误的认定书和鉴定书来维持原判。
8、贵州省三都县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三执字第118号及(2014)三执字第118-1号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四十九号》。
由此看出:三都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再成对本案相关判决执行裁定书失去了法律公平公正。
9、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三都交警队三公交认字(2013)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匀]公(司)鉴(尸检)字 [2013]091号(鉴定书)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黔南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与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三执字第118号及(2014)三执字118-1号文书,不按依法办事,滥用职权。
10、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到检察院抗诉,级级都申请执法人员拿(认定书和鉴定书)来对照监控视频合理解释,要求公正处理,法院、检察院哪级都不愿,官官相护。
11、现我有在交警队跟肖连福录送调来的监控视频和图片及相关书面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事故现场,国家安有监控器和摄像头,每分每秒都显示,摄像得一目了然。现请请求党和政府上级领导帮拿认定书和鉴定书来对照监控视频,伸张正义,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按事实为依据,为民公正处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
此致
申请人:蒙金概
2017年元月9日
附:请党和政府上级领导各界人士全体观众评论